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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

导读 经济适用房,是已经被列入国家计划,由各个城市的政府要么通过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么集资建房单位而进行的建造,并以微利价向城镇中的低

经济适用房,是已经被列入国家计划,由各个城市的政府要么通过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么集资建房单位而进行的建造,并以微利价向城镇中的低收入家庭所出售的一种住房。

我们在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

由此表现出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房的销售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比较适中的,基本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能力。

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由政府统一指导,不能有所削减和降低,必须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基本上沿用了“经济适用房”这个概念。

在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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