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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房地产代理商的顾问法指南

导读 根据2020年第291号法律,《 2020年房地产经纪人,财产经纪人和财产顾问法》(马耳他法律第615章)(该法)生效;其条件自2020年7月7日起适用。

根据2020年第291号法律,《 2020年房地产经纪人,财产经纪人和财产顾问法》(马耳他法律第615章)(“该法”)生效;其条件自2020年7月7日起适用。

谁需要许可证?什么时候?

2020年房地产代理商的顾问法指南

该法规定,从事(i)财产经纪人活动的人;或(ii)房地产经纪人;或 (iii)担任分行经理;或 (iv)房地产顾问,必须获得许可才能继续在2021年12月31日之后进行许可。

该法对这些术语的定义如下:

“财产经纪人”是指“在根据本法进行的谈判和安排涉及收购或处置或租赁土地的交易的谈判和安排过程中,具有作为中介人的执照的自然人,并且不雇用和从事(无论根据服务合同或服务合同)任何分支机构经理和/或任何财产顾问”;

“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在谈判和安排涉及收购或处置或租赁土地的交易,雇用和/或从事(无论是根据服务合同还是服务合同)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经理和/或一个或多个财产顾问”;

“分支机构经理”是指“拥有执照并受雇或受聘监督任何房地产顾问的任何自然人”;

“财产顾问”是指“在根据本法进行的谈判和安排涉及收购或处置或租赁土地的交易的谈判和安排过程中,具有担任中介人执照的自然人,无论其是否受雇(或根据合同)服务或服务合同)由房地产经纪人,并在分店经理或分店经理的指导下行事”。

该法将房地产经纪人或不动产经纪人的活动定义为“在谈判和安排涉及收购或出售或租赁土地的交易过程中充当中介人的行为,包括通过契约进行此类活动时”或雇用分支机构经理或财产顾问,或两者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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