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5日起慈溪市户口迁移政策将有调整
为优化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
2021年1月25日起,
慈溪市户口迁移政策将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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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背景
我市目前执行的《慈溪市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慈政办发〔2018〕85号)和《慈溪市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补充意见》(慈政办发〔2019〕95号),分别于2018年6月30日和2019年9月15日公布施行。2020年5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和2020年8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51号),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慈溪市局起草了《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慈溪市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旨在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吸引更多的人才人口来慈,加快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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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对居住落户、投资创业落户、人才落户以及长三角人员落户进行了调整,放宽落户条件,降低落户门槛。
新旧政策对比
1.关于居住落户。针对市外人员申请居住落户中租赁落户的情况,取消了申请人缴纳社保年限和居住年限的要求。
2.关于投资创业落户。新增了市外人员申请投资创业落户的情形。按规定缴纳税款或缴纳本市社会保险,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有权、并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可迁入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3.关于人才引进落户。降低了人才引进落户对文化程度的要求。放宽至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并扩大了人才引进户口迁移的落户选择范围。
4.新增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落户政策。根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要求,现户口登记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内,在我市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专有名词解释
1.合法稳定住所:在城镇范围内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或在城镇范围内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或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城镇地区: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