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酸维权路一本房产证
□本报通讯员 曹 瑜 徐德高 本报记者 郎建强
“为了这本房产证,我四处奔波,看人脸色,一会儿被推到这个部门,一会儿被推到那个部门,九百多个日日夜夜,心里不得踏实。如果不是你们检察院督促履职,这证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办好。”7月16日,家住海门市海门街道的杨汉兵拿到盼望许久的房产证后,第二天下午便带着房产证、感谢信、锦旗赶到了海门市检察院为民服务中心,握着检察长钱国泉的手,不停地表示着感谢。
原来,2014年,杨汉兵承建海门中盛公司开发的国际商务花园小区电力工程,后因开发商无力支付工程款,双方协议以该小区一套房屋抵扣,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来,因为其它债权纠纷,尚在中盛公司名下的该套房屋被海门市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查封。为了证明自己对这套房子拥有所有权,杨汉兵走过了一条异常艰辛的司法维权之路,其中的曲折只有他自己知道,值得杨汉兵庆幸的是,2017年12月1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民终3536号民事判决,判决海门市海门街道国际商务花园57幢某室房屋归杨汉兵所有,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时的杨汉兵本以为拿着判决书就可以办理房产证,可谁知之后的路竟然如此艰辛。
据杨汉兵后来向海门市检察院申请时所述,为了办理房产证,海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系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杨汉兵提供海门市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海门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认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系确权判决,无需再要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僵持之下,满以为有了生效判决书便能办理下来的房产证,就此难产。
在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和法院之间来回跑了多次无果后,2018年6月29日,杨汉兵向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认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不按照南通市中级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为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存在行政不作为,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海门市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在收到杨汉兵的申请之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审查,既对杨汉兵随身携带并提供的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又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确认。只见该判决第二项内容如下:海门市海门街道国际商务花园57幢某室房屋归杨汉兵所有。
为了进一步查明办理房产证的法律依据,办案检察官又仔细研究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也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还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而海门市人民政府自2015年11月30日起,已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已设立了海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等有关业务工作。据此,海门市检察院于2018年7月9日,向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下属的海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根据南通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及时将海门市海门街道国际商务花园57幢某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杨汉兵名下。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十分重视,并于7月10日便让工作人员一方面电话联系海门市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一方面电话告知杨汉兵,表示承诺将尽快为其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
如此,便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