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公共租赁住房”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2010年6月,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将公共租赁住房提升到新的高度。自此以后,公共租赁住房逐渐成为我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公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①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②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③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具体条件】:不同城市公租房申请具体条件不同。例如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2、北京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能进行买卖吗?
符合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买卖
【公开说法】:业主住满5年后,可以成本价+银行利息购买公租房自住,其中成本价是指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综合成本,并交纳部分税费。购房时可选择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缴纳租金。同时公共租赁房不得上市交易,购买人需要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随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
【最新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公租房现在的申请人群一般都是一些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很好的满足了这部分人的需求,公共租赁房有规划合理、配套完善等优点,但在实际使用中也存在户籍、租金等问题,对于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还需要多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