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京津冀排查“大棚房” 逾7成买家为城市居民
导读
截至目前,京津冀三省(市)已拆除或整改大棚房项目1854个、棚数3.01万个,涉及土地面积2697亩。
农村土改进入深水期,耕地保护力度未减。
8月20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动员部署会,部署今年8-12月在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8月21日,自然资源部召开了“大棚房”问题和专项整治媒体吹风会,通报了14起农业大棚改建私家庄园(俗称“大棚房”)问题重大典型案件,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安徽、河南等地。
据了解,自然资源部日前已会同农业农村部,对京津冀地区 “大棚房”问题开展了联合督察,并部署开展了全国性初步排查。
三地近万亩土地涉事
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在上述吹风会上表示,通过对京津冀三地初步排查,发现违法建设“大棚房”项目2799个,棚数3.6675万个,涉及土地面积9869亩,集中分布在京津的郊区县和河北省涿州、大厂、广阳、安次、宣化等环京市县,购买者70%以上是城市居民。
吹风会指出,截至目前,京津冀三省(市)已拆除或整改大棚房项目1854个、棚数3.01万个,涉及土地面积2697亩。但通过全国性初步排查,还发现其他省份也有“大棚房”问题,主要分布在济南、郑州、西安、长春、乌鲁木齐、青岛、潍坊等北方城市周边,不少地区存在流转农村土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问题,表现形式多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违法占地建设住宿餐饮、休闲旅游等经营性场所。
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负责同志马素兰表示,目前发现京津冀“大棚房”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三是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
“‘大棚房’占用的土地70%是耕地,其中也有永久基本农田,如不及时制止,对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造成重大冲击,背离国家农业扶持政策的初衷,有些还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马素兰说,对于触碰耕地红线获得个人违法利益或由于渎职、失职导致违法问题后果严重的责任人要坚决查处,两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坚决防止姑息迁就、袒护包庇。
据了解,此次整治行动将在8月至12月间展开。根据专项行动方案,8月为准备阶段,9-10月为排查清理及调研督导阶段,11-12月为完善政策及查处纠正阶段,12月为工作总结及完善监管阶段。12月底,两部委将完成“大棚房”的清理查处工作,并对地方进行抽查核实,对于自查清理工作不彻底的地方,将采取通报、约谈方式督促整改。
21世纪经济报道注意到,“大棚房”此类行为不仅冲击耕地保护制度,其后续拆除、整治、复垦等成本也颇为高昂。
中国土壤学会常务理事、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谢德体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此类农业大棚改建私家庄园,夯实地基建立房屋后,会造成土地硬化。土地实现复垦需要移除硬化土层,而硬化前移除了耕作层的,还需要客土重建耕作层,每亩土地的恢复到普通耕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的成本,“几千元到上万元都有可能”。
重点打击非农用途
我国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对农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思路在近年来不断清晰。
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了行业标准《农用地分等规程》,正式明确农用地分等定级程序和方法。次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保护耕地,改革土地管理和利用方式,重点推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被认为是修法重点。
而“大棚房”所涉及的农业设施与农用地之间的关系,近年来也屡有文件规范。
2010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用地,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按农用地进行管理。
2017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通知》第一项就提出,优先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设施建设。
“重点不在于设施是否用于经营行为,而在于是否用于农业用途、是否属于非农建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全国土地整治规划专家组成员严金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如果将大棚改造,使之适宜观光农业等涉农产业发展,是可以接受的。而如果将类似设施打着农业设施的名义,用做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则需要坚决整治。
北京某闲置农房租赁平台的负责人钟鹊飞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要区别此类违规房屋与普通农房,在房源整理时需要核对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权证证明,并进行成员核对和继承梳理。
实际上,近年来,随着农村土改的深化,宅基地、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领域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北京等地已经允许将农民闲置房屋进行租赁、自主经营或对外合作等行为,这也让部分人认为对农用地、耕地的态度发生变化。
6月,北京市平谷区开展了“大棚房”清理整治行动,在总结相关工作时,平谷方面表示,“群众对于新的整改标准还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需要进一步做好沟通协调。”
对此,有受访人士指出,在各类政策举措进一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同时,“耕地保护红线”意识还需进一步强化和普及。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宋兴国 实 习 生 李秋珊 编辑:周上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