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中介违规:明明能凭专业“吃饭”为何偏偏要靠“挖坑”?
一般民众一辈子也经历不了几次买房这样的大宗交易,自然也就对交易流程、相关法规不甚了解,而只能依托于中介机构或者地产公司去代办。这为个别中介机构或者相关的从业人员提供灰色收入甚至非法牟利的空间。近日,东莞市第三法院判处了类似案件的违法者。
话说,东莞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在代理客户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不仅多次收取客户费用后占为己有,还以要交房屋保证金、加急费、赎楼补充金等为由,实施诈骗行为,五个月共作案7宗,涉案金额共计47万元。当然,玩火必自焚,他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近日被东莞市第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相关费用。
上述种种敛财手法之所以东窗事发是因为在向客户索要各种款项后,房产交易却不见进展。客户开始觉得警觉和不妥时,这位业务员干脆玩起了失踪,于是客户联手中介机构报案将其绳之以法。
可以试想一下,如果上面这位中介在收取了客户大笔钱款后,还真顺利将交易完成了,客户顺利收房,卖家顺利收钱,那一切是不是就可以蒙混过关呢?对此假设,相信诸位看官心中自有结论。在现实中,中介机构代收诚意金、律师费、评估费,甚至税务费用等的情况并不罕见。比如在代理银行按揭申请时,业务员说正常审批流程需耗时半年,如果给几千元“加急办理费”就不一样了。至于这个“加急费”是什么来由,业务员的回答是“行规,大家都这么办”,既然只是“行规”,自然也没有发票收据。
这种“加急费用”的厉害之处在于,客户需要提前给,如果不给,贷款的事情就有可能不那么顺利——简直已经有点威逼利诱了。
在整个买房过程中,买卖双方遇到的又岂止是“贷款加急费”那么一点花样。可以说,在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眼中,客户从看房一开始,就成了一块“肥肉”。例如,当客户看上了一套房子,中介会将买卖双方隔离开,先问卖方最低价是多少?如果业务人员在最低价的基础上多卖了,多出的部分需要对半分成……然后转头向买方报出个远远高于卖方报出的价格,再问买方,如果在此基础上砍价成功,给多少红包……如此种种手段,可谓无本生意,旱涝保收。对于云里雾里的买卖双方来说,又哪里经得起这一轮又一轮的游说。
那些没有合同约定、摆不上台面的各种费用,即便客户明知被坑也不得不妥协。为什么呢?无非就是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尽快将交易完成的“压力山大”。中介本来应该以自己的专业服务水平来赚取报酬,在现实中却演变成依靠“信息不对称”坑客户的钱,也无怪乎中介的职业口碑大体不佳了。
难道买卖双方就真的只能被中介牵着鼻子走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有关各方一切按照合同约定的来,所有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并且出具收费凭据,一切模棱两可,企图以所谓“潜规则”来加快进度、节省开支、节省时间等等,都不合理。对此,客户应该理直气壮予以提出自己的要求,而不应该抱着占小便宜的心态与对方妥协,这才是避免受骗、被讹诈钱财的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