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动态频道 > 滚动动态 >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导读 新修订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已于10月

新修订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缴存办法》新增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等内容,《贷款办法》规定了公积金贷款应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风险可控、简化手续、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就两个办法的具体内容,日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了解读。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公积金新政解读要点

缴存

●明确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实现与本市缴存职工“同城同待遇”。

●新增了关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规定。

●明确自愿缴存规定,取消个体工商户参照一般单位缴存公积金,不再办理缴存登记的管理原则,统一要求个人自愿缴存者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缴存公积金,降低自愿缴存准入门槛。

贷款

●明确了公积金贷款基本原则,新增了“存贷挂钩”的要求。

●将公积金贷款对象扩大为在本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的职工。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缴存

降低自愿缴存准入门槛

扩大公积金制度红利

《缴存办法》共分八章四十条,主要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责任主体及主要职责、缴存业务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或者缓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联名卡管理和自愿缴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扩大自愿缴存制度覆盖范围,充分体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让更多人群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红利。

《缴存办法》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实现与本市缴存职工“同城同待遇”。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缴存办法》新增了关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规定。公积金联名卡作为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资金落地账户,在保障资金安全、方便信息查询等方面起非常重要作用,新增此条,一是明确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新办和密码管理事宜,二是依据相关规定,已有银行I类结算账户的职工,可使用已有银行账户进行关联,使其具备联名卡相关功能。

关于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缴存办法》 根据《条例》规定,明确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和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的规定,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明确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管理原则,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关于缴存,《缴存办法》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明确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新参加工作及新调入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进一步加强缴存管理、规范缴存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同时,结合本市实际业务需要,对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的调整执行时间进行明确,加强和规范缴存管理。为规范单位缴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明确单位缴存比例应在规定范围内,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并且,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要求,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结合业务调研和业务办理实际情况,《缴存办法》降低了经营困难企业申请降比缓缴条件。

《缴存办法》明确了补缴欠缴公积金的相关规定:一是单位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时,明确单位和职工应承担的缴存义务;二是单位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时,对核实职工工资提供了两种可采纳的办法,规范缴存行为。为加强缴存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结合业务实际,明确多缴、错缴业务管理原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关于账户封存、转移、托管,《缴存办法》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明确异地转移管理规定,同时为保证资金安全,明确职工办理异地转出业务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关于自愿缴存,《缴存办法》为加强自愿缴存管理,明确自愿缴存规定,取消个体工商户参照一般单位缴存公积金,不再办理缴存登记的管理原则,统一要求个人自愿缴存者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缴存公积金,降低自愿缴存准入门槛,取消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业务办理材料,提升管理效率。

同时,为提高办事效率,减轻柜面压力,成都公积金中心积极推进“互联网+公积金”服务,明确网上办理业务范围、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缴存办法》为防范资金风险,还加强了缴存管理增加单位业务办理条款和明确造假等非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贷款

扩大公积金贷款对象

异地缴存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风险可控、简化手续、高效便民”的原则,这明确了公积金贷款基本原则,新增了“存贷挂钩”的要求,强化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关于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办法》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及部委关于异地贷款的相关规定,将公积金贷款对象扩大为在本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的职工。包括在本市就业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人员、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同时,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同时,增加了“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规定。并且增加了对失信情形不予贷款的规定,强化风险防控,建立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关于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办法》明确,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本市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系数挂钩,这更加有效地体现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增强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突出了对长期缴存职工的贷款支持。同时,将贷款期限明确为最长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关于贷款合作项目管理,《贷款办法》为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积极性,扩大楼盘项目合作范围,取消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要求,简化了合作项目申请资料、公积金中心调查审核内容等,为更多的楼盘项目支持公积金贷款创造了条件。

对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办法》明确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对骗贷行为进行惩戒,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