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优步之后房地产交易的不合理性
被告魏同意向原告分公司购买康乃尔胭脂有限公司(“森林山”)的房屋。交易因魏无法获得足够资金完成出售而暂停,原告拒绝降低购买价格。森林山以更低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另一个买家,并起诉魏索要差价。
魏为森林山的损失索赔辩护,因为她没有被告知报价在十天内不可撤销。魏认为不可撤销条款不合理。
正如Myers J .所指出的,不可撤销条款是合同法中的一个反常现象,因为虽然使用了“不可撤销”一词,但未被接受以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的建议实际上是“不可撤销的”。因此,为了使购买要约真正“不可撤销”,买卖双方必须达成其他独立的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魏出价后,森林山将其从市场上移除,并拒绝寻求竞争性报价或尝试拍卖。因此,它采取了自己的步骤,这些步骤在法律上足以建立相互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关于不可撤销条款是否不合理,迈尔斯法官审查了加拿大最高法院在优步判决中概述的两步测试:
首先,法官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议价能力是否不平等。如果是,法官会考虑这种不平等是否会导致暂时的讨价还价。议价能力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即兴合同不合理,不予执行。
迈尔斯法官很容易就同意魏和森林山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是不平等的。虽然没有人逼魏开价买房,市场上也有很多其他的房子,但是森林山作为建造者,有能力决定它的条件。当森林山使用标准格式的合同并如期印刷精美的书籍时,这一点就很明显了。
相反,Myers J .除了在细则中埋下20%的利息费用(Forest Hill承认不可执行)外,发现在住宅房地产交易中同意享受不可撤销条款并非即兴或极其繁琐。在本案中,森林山明确同意在不可撤销期间不寻求竞争性报价。此外,没有证据表明魏在签署要约时有任何合理预期会有任何“冷静期”。用迈尔斯法官的话来说:“考虑到当时的周边环境、价格和营商环境,讨价还价并不是偶然的。这是全省每天都在进行的标准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