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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租公寓行业在经历野蛮生长后 为什么风险事件频发

导读 再逃跑!长租公寓“高收入低租金”再热搜 近日,上海多名租客和房东报警称,一家名为兰悦的房屋信托公司倒闭,他们被支付了几个月甚至一年

再逃跑!长租公寓“高收入低租金”再热搜.

近日,上海多名租客和房东报警称,一家名为兰悦的房屋信托公司倒闭,他们被支付了几个月甚至一年的租金后一起出走。

调查发现,住房信托公司通过“吸引高租金房东和低租金租户”的方式收取了大量住房租金,但这些租金大多没有交给房东。

近年来,长租公寓爆雷事件时有发生,大量房东和租客成为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长期租赁公寓的新形式缺乏系统的监管。但是这个漏洞终于要被填补了!

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中特别强调,房屋租赁企业存在向房屋所有人支付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长于向房屋所有人支付租金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在“野蛮生长”之后,

长租公寓行业频频“爆雷”

近年来,长租公寓的兴起,有效解决了部分年轻人的租房困难。与之前直接从房东那里租房相比,长租公寓的租客可以享受到更便宜的租金,更舒适精致的装修,更便捷专业的服务。比如每个租客都有相应的管家服务,需要的时候只需要在手机上下单或者叫专业人士帮忙处理生活中的各种生活问题,包括维修和房间清洁。同时也避免了中介服务不规范、租期不稳定等诸多问题。长租公寓也有助于房东更好地解决租房难的问题,盘活资产,提高回报率。

在大量资本的加持下,长租公寓迎来了大发展。然而,在经历了“野蛮生长”之后,长租公寓行业的风险事件频频发生。

近日,杭州、上海、重庆、深圳、武汉等长租公寓纷纷爆款。至少有多家房屋租赁企业,包括清科、优香、海马超科、蓝悦等。怀疑资金链被断掉与主要负责人失去联系而“跑了”,这影响了后面几万套房的房东和租客。这种长租公寓“AG低”“长收短付”。交了三年房租的租客,只住三天就有被赶出公寓的风险,大量房东也无法及时收回财产,成为受害者。

随后,上海、广州、合肥、重庆等地行业主管部门均发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提示》提醒房东、租客警惕公司“低AG、长收益、短支付”等经营风险,警惕“租金贷”风险,加强风险防范,避免经济损失。与此同时,广州市近期开展了住房租赁企业风险排查,Xi、杭州也出台了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新规。

仅在8月下旬,全国就有十多位家长租住公寓。下表显示了从互联网公开披露的事件的不完全统计数据

今年上半年,有16位家长租了公寓,关门大吉。

数据来源:RealData和中国商业研究院

事实上,长期租金爆炸并不新鲜。据不完全统计,早在2019年,就有至少20名家长租住的公寓爆棚。无一例外,他们打雷的原因是资金链断裂。

“爆雷”长租公寓的两种收款方式

通常情况下,长租公寓从房东那里接收房屋进行托管,然后经过简单装修后以更高的价格租给租户,赚取中间差价,起到sim的作用

1、空手套白狼,利用“租金贷”搞资金池。对于刚毕业或供不应求的租客,在长租公寓的带领下,以5%-10%的低利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长期贷款合同。长租公寓一次可以拿到一年甚至一年以上的租金,但是他们付给房东的租金是三个月甚至一个月付一次。剩下的一大笔钱用来开新店或者直接用于其他用途。资金链断裂是常见的结果。

近日,陷入“租金贷”漩涡的老式长租公寓蛋壳与微众银行合作,租客在签约时必须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房东一旦拿不到房租,就选择接受房子,但交了房租的租客只能流落街头,按期偿还银行租金贷款,否则会影响信用信息,公司CEO已经被监管部门调查。

2.借鸡下蛋,以“高收入低租金”的模式玩庞氏骗局。不计成本高价从房东手里拿走房子,然后低价租给租客。比如在央视财经曝光,在上海浦东家电企业工作的谭先生,6月份通过揽月租下了这套房子,考虑到一次性付款会有一定的折扣,于是谭先生以每月4100元的年付款价格租下了这套房,一共支付了5万多元。但事实上,房子的房东被承诺每月收到5500元的租金。收到两个月租金后,公司宣布破产,无法继续向房东支付租金,租客向水漂预付了5万多元。

只要新房东、新租客不断进来,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就可以继续玩下去,直到到了合适的时候卷款跑路。

住房和城乡发展部计划制定新的条例:

严厉打击租金贷款和假住房,

严控“高进低出”

住建部官网9月7日发布的《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主要强调了以下5个方面:

1.续租时房地产中介不得再次收取佣金。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不得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3.严控“高进低出”。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4.网络交易平台若允许失信企业违规发布房源,或被停业整顿。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违者由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5.《条例》意见稿还明确了建立住房租赁机构登记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明确了市场主体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的“红线”。

业内人士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张大伟针对《条例》建议对提前支付租金等问题进行监管,以防止二房东因为破产而出现的租赁双方损失,从而保护租户合法权益。

编辑|程鹏 杜恒峰 王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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