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举例说明(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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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2、 公示催告程序对保护票据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流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一)当事人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丧失票据的票据持有人。
4、 (二)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公示催告主要适用于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申请人提出请求。
5、对法院而言,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6、 (三)案件的非讼性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中,没有确定的对方当事人,属于非讼事件。
7、 (四)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一是人民法院以公示方式来确定票据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以及对申报权利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只从程序上进行审查;二是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做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判决,而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申请,法院才可以做出除权判决。
8、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有人 (二)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三)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四)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9、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 (一)公示催告申请的提出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事项、原因和方式。
10、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在公示催告前提出。
11、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12、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13、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14、 三、止付和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且在 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15、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 60 日。
16、 四、申报权利 (一)申报权利的条件 1 、申报权利人应当是持票人; 2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
17、 (二)申报权利的效力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的,在法律上产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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