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第八条(个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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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据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介绍,此次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2、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
3、2006年 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
4、此次调整额度最大,涉及的减税额也是最大。
5、二是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为7级,适用税率由5%~45%调整为3%~45%,并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6、费用扣除额和级距的变化,充分体现照顾中低收入者及加强高收入者征税力度的政策意图。
7、三是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8、维持现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不变,对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适用5%的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9、调整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10、四是延长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
11、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
12、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负担。
13、现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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