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遭受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严重医疗过错)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或者未构成医疗事故的非医疗事故(一般医疗过错)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以下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什么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遭受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严重医疗过错)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或者未构成医疗事故的非医疗事故(一般医疗过错)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1.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A.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殊规定。
B.法院审理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只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具有过错且该过错与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
A.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民事侵权法的一般规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
B.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提示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②医疗损害的本质是“医疗过错(医疗差错)”,体现为医疗行为违反两个方面规范:
A.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B.医疗行为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难点在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和专业性,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尤其是否违反“医疗常规”是“行业秘密”,患者通常难以依常理推断;
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基本是医学行业的医学会说了算,患者心中没有底;再加上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夹缠不清,导致患者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无从下手。
◆相关知识: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始终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掌握的基本原则。而在这类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审判人员在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赔偿标准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出入,尤其在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法律上并不一致,相类似的案件却常常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全文>>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鉴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总是在医学会所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之间争论不休,有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就直接请求司法鉴定,只要求鉴定医疗单位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全文>>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当前,医疗科学技术和医学组织规模飞速发展,医疗水平日益提高,但由于各种原因,随之而来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为正确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保障执法统一;积极化解医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高院民一庭根据调查分析,经申报确定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2004年重点课题。
[1]为此,按照调查研究、找准问题、抓住矛盾、定好对策的思路,我们成立了专门调研组,吸收了三级法院的业务骨干,调阅了大量案卷,广泛收集了理论与实践资料...全文>>
◇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对策
1、统一认识,平衡患方与医方的利益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的特点,现阶段我们应该统一认识,充分考虑到医院的公益性、医疗水平的地区差异性,为了不制约医疗水平的科学发展,客观公正的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达到患方和医方的利益均衡,有了这样的认识,才能处理好医患纠纷案件。
2、正确理解“二元论”,以诊疗行为区分法律适用...全文>>
◆相关链接: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遇到的问题
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多数医疗机构认为该规定显然排除了医疗机构对非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而患者则并不认同,专家学者对此亦存在争议。
最高法院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参照《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由于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医疗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则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于对此理解亦存在认知差异,同时由于《条例》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较低...全文>>
◇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所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权益争议。
以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标准,医疗损害赔偿可简单分为医疗事故赔偿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全文>>
◇诊疗行为有瑕疵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认定
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诊疗行为有一定瑕疵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官主动适用补偿责任对医院的诊疗不足有可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予以救济,是解决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法。
[案情]
2006年9月9日原告李承辉、李炯明、李雪辉的母亲文念英(1946年10月生)因“右下腹部疼痛1周,伴肛门坠胀感...全文>>
◆案例: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诉人杨治文、范云柯、范云兰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泸县人民法院(1999)泸泸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0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白联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章华福、代理审判员蓝军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范云柯、范云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梁、赵剑徽,被上诉人泸县玄滩镇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张裕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全文>>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评析
案情:2005年12月7日,江苏如皋法院审结一起因医疗过失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如皋市某镇医院被一审判处赔偿杨帆等四原告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元。
原告诉称,2005年2月5日6:30,原告杨帆之夫、钱拥军之父、钱国栋和姚芸之子钱斌因双下肢麻木到镇医院就诊。该...全文>>
◇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0年9月13日晚10时30分,产妇万某因孕9月,阵发性腹痛见红2小时,在其丈夫王某陪同下到某镇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孕产40周宫内妊娠待产”,被收住入院。
万某在该院因“第一产程停滞”,不能顺利分娩,该院于9月14日晚11点40分许,派医护人员将万某护送到三峡大学仁和医院(以下简称仁和医院)治疗。
仁和医院对万某入院初步诊断为:“1、孕1产。孕40+3周头位临产...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