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增值税申报附表一(外贸企业增值税附表二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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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贸流通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其增值税纳税申报也同样与其他企业有所区别。
2、由于很多会计同行因不理解政策,而造成申报错误的情况较多,主要表现在: 混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用途。
3、外贸企业为出口而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退税凭证,而非抵扣凭证,属于税法规定的不能抵扣的情况,应计入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6栏“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很多人在申报时将其误记入进项税额参与抵扣。
4、 2、混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概念。
5、处于辅导期的外贸企业未区分内销和出口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情况,笼统认为外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税额都要延迟一个月抵扣,其实,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属于不准抵扣范围,也就不存在延迟一个月抵扣和“先比对、后抵扣”之说。
6、 3、混淆“免、抵、退”办法退税。
7、有的外贸企业增值税申报时,用于出口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经退税机关审核的退税额,与从事生产经营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取得的退税额相混淆,错将外贸企业的退税额也填入了增值税申报表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
8、 [b]商业外贸企业应如何正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呢? 外贸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其销售额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及第8栏“(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及其“附表一”第三项的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一般在17栏“未开踞发票”项。
9、 2、外贸企业当期购进供出口的货物所取得的并经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不在主表反映,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及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栏中。
10、附表二中的第一、第二大项均不能出现数字。
11、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是专指的商业外贸出口业务。
12、 另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印发,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13、 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见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见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见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见附件4,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14、 2.删除《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中“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15、 3.《申报办法》第六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6、”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表头说明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
17、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18、”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及其填表说明 1.第8、1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2.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再填写。
19、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其填表说明 1.第1-3、22-26、3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20、 2.第5、28栏项目名称调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1、 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22、 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3、 3.第6、29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24、 4.第8、3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5、 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26、 辅导期纳税人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27、 5. 第1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8、 6.自2009年5月1日起,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29、 7.第9栏“6%征收率”及第10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30、 8.第15栏项目名称调整为“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31、 9.第21栏增加为“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32、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33、 10.自2009年5月1日起,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34、 11.第32栏“6%征收率”及第33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
35、 1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6、 13.填表说明第四条第3款“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37、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
38、 14.填表说明第六条第1款“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
39、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40、 15.填表说明第六条第2款 “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
41、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42、 16.填表说明第六条第2款 “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43、 17.填表说明第六条第4款调整为“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4、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45、 18.填表说明第七条中“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的填写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46、 详细请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