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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住人危房及住如何开展人危房改造

导读 为加快我县老城区上宅、中宅、后田畈区块住人危房改造和住房特困户安置步伐,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保障房屋使用、人身财产安全,日前,我县出

为加快我县老城区上宅、中宅、后田畈区块住人危房改造和住房特困户安置步伐,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保障房屋使用、人身财产安全,日前,我县出台了《磐安县老城区上宅、中宅、后田畈区块住人危房改造和住房特困户安置实施办法》(下列简称《办法》),具体有哪些改造方式,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住人危房及住如何开展人危房改造

什么是住人危房及住人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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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人危房

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住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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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人危房改造

是指危房所有人、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房维修加固、公寓式房屋置换、提供过渡住房或租赁补贴等行为。

什么是住房特困户及住房特困户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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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特困户

是指居住在上宅、中宅、后田畈区块内,按照《磐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明确撤村建居过渡期满相关政策的批复》等有关规定,该户全部的宅基地(包括历年拆迁面积)人均占地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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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特困户安置

是指根据《磐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明确撤村建居过渡期满相关政策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对批准后的宅基地面积给予公寓式房屋置换的行为。

改造方式

(一)住人危房改造方式:

1.公寓式房屋置换;2.维修加固;3.提供过渡住房或租赁补贴。

(二)住房特困户的改造方式:

公寓式房屋置换。

(三)公寓式房屋置换

1.以下情况实行公寓房置换

(1)唯一合法住宅被鉴定为危房且不符合维修加固条件的;

(2)住房特困户新审批宅基地的;

(3)唯一合法住宅的住人危房户新审批宅基地的。

2.置换比例、价格及相关规定

(1)上宅、中宅、后田畈区块的住人危房,以被拆除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为基数(以不动产权证为准),按下表所列的比例计算在石坑里(腾龙湾)居住小区可置换公寓房的建筑面积。

超宅基地用地面积限额部分按上述置换比例分别减0.2系数。

在规定比例以内置换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新置换房屋重置价计算缴纳房款,现行标准为高层建筑1887元/㎡、多层建筑1229元/㎡;超出规定比例以外,其中剩余应置换建筑面积10%以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50%缴纳房款;再超过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缴纳房款。

新审批宅基地的,按审批占地面积缴纳1000元/㎡的国有土地划拨权益价后,可以置换审批占地面积3倍的公寓房建筑面积。

在规定比例内置换的建筑面积部分,按3000元/㎡缴纳房款;超出规定比例,且在剩余应置换建筑面积10%以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50%缴纳房款;再超过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缴纳房款。

(3)各户在缴纳上述款项时,除按市场评估价缴纳部分以外,其余置换面积部分还需缴纳楼层差价等。新置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他费用,如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能耗费等按相关规定缴纳。

新置换区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为:

其他区块的房屋评估比准价、市场评估价等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具体置换房屋的户型、套数及配套的车位等,由县领导小组会同安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源的实际确定。

(5)危房予以置换时,原房屋应拆除,其周边的庭院、地面附属物等一并予以适当补偿处理。原不动产权证予以注销,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

(6)危房为申请人唯一合法住宅(安文城区范围内)且一直在居住的,过渡期间给予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支付,过渡期从被拆迁房屋搬迁腾空之月起至置换房屋交付之月再加6个月为止。

3.新置换公寓房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规定分摊

原被拆除房屋用地为集体、国有划拨性质的,分摊的土地性质对应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按市场价购买部分,分摊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原被拆除房屋用地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分摊的土地性质对应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

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4.置换房源

老城区拆迁改造安置后石坑里(腾龙湾)居住小区剩余的房源。

5.在规定的时间以内完成危房签约、腾空和拆除的,拆除泥(砖)木房屋按建筑面积给予80元/㎡补助,拆除砖混房屋给予180元/㎡补助。

6.住人危房户和住房特困户要求连带拆除同一区块内其他房屋的,原则上只允许主房连带辅房。

7.公寓房置换后剩余可置换建筑面积不足新置换公寓房最低户型一半部分按规定给予补偿。

(1)集体土地性质的,按其被拆除房屋剩余合法占地面积为基数,以被拆除房屋区块基准地价(建筑占地价)的80%予以一次性补偿。

(2)国有划拨、出让性质的,按剩余可置换建筑面积为基数,分别以被拆除房屋区块评估比准价的60%、70%予以补偿。

危房拆除区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为:

其他区块的房屋评估比准价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房屋维修加固

1.房屋维修加固原则

(1)基础不变;主体结构不变;层数、层高、建筑面积不变。

(2)房屋四邻无涉及矛盾纠纷或纠纷已妥善解决。

(3)房屋维修加固后对周边利益相对人无采光、通风、出入交通、权属等影响。

2.房屋维修加固补贴

房屋所有权人根据规定的程序实施房屋维修加固的,按主体工程7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间。

(五)提供过渡住房或租赁补贴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且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拆除或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人危房。危房所有权人同意房屋拆除的,产权安置权利可予以保留,拆除的房屋在该区块整体拆迁时予以安置。

其危房为唯一合法住宅(安文城区范围内)且一直在居住的,由政府提供过渡住房或给予过渡租赁补贴;非唯一合法住宅的,政府不提供过渡住房和过渡租赁补贴。

过渡住房的房源为石坑里(腾龙湾)居住小区第17幢(多层约108㎡)和政府闲置住房。过渡住房在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部分免交房租,超出的建筑面积按每月8元/㎡交纳房租。拆除建筑面积大于免交房租部分可领取租赁补贴。过渡住房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自行交纳。

租赁补贴从搬迁腾空之月起至完成安置为止,按拆除建筑面积计算。泥(砖)木结构房屋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4元/㎡,砖混结构房屋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

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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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人危房改造实施程序

1.安文街道办事处对上宅、中宅、后田畈区块进行前期总体排摸,确定拟改造房屋和住户的清单,并将清单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安文街道办事处根据自愿原则,组织房屋所有权人持证明及相关权利的合法证件,向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取得鉴定报告。

3.房屋所有权人负责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及时对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等解危措施。

4.采取维修加固改造

(1)鉴定报告需提出房屋维修加固的处理意见。

(2)房屋所有权人按照维修加固原则要求,与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签订相关承诺书,将房屋修缮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3)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对房屋实施维修加固。

(4)提供维修加固前后比对照片等,经安文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7天,报县建设局备案后按程序给予补助。

5.采取公寓式房屋置换

(1)房屋所有权人向安文街道办事处提出危房改造申请,经房屋所在地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安文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受理。

(2)安文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提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公示后,报县领导小组审批。

(3)县领导小组审批后,房屋所有权人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收储协议书,统一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公寓房置换。

(4)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危房实施拆除。

(5)住人危房户住房限额不足新审批宅基地的安置实施程序,参照本办法住房特困户的有关规定。

6.政府提供过渡住房或租赁补贴

(1)向安文街道办事处提出危房改造申请,经房屋所在地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安文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受理。

(2)安文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提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审查,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公示后,报县领导小组审批。

(3)县领导小组审批后,房屋所有权人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预收储协议书,统一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过渡住房或租赁补贴。房屋所有权人应将不动产权证上交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预收储房屋由安文街道办事处委托房屋所在地居委会统一管理,待正式收储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理。

(4)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危房实施拆除。

(5)在该区块今后条件成熟整体拆迁时,与同区块其他拆迁户享受同样的政策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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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特困户安置实施程序

1.安文街道办事处根据《磐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明确撤村建居过渡期满相关政策的批复》等文件中有关人口计算、立户条件、现有宅基地占地面积、截止时间等规定,对三个区块撤村建居时上报的屋基审批表中符合住房特困户条件的农户进行核查。

2.安文街道办事处核查后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宅基地审批工作。

3.住房特困户根据审批的宅基地面积交纳国有土地划拨权益价,与安文街道办事处签订置换协议,统一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公寓房置换。

4.在《关于明确撤村建居过渡期满相关政策的批复》文件规定的截止审批宅基地时间之后,根据《磐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居民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满足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注意

磐安县老城区其他区块住人危房改造和住房特困户安置,经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规划,县领导小组审批后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磐安县安文城区危房改造管理办法》(磐政〔2012〕7号)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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