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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签的人不会比晚签的人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

导读 导读: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基本上所有被征收人都会遇到类似的情况,那就是在征收拆迁工作刚开始的时候,征收方或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会动员

导读: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基本上所有被征收人都会遇到类似的情况,那就是在征收拆迁工作刚开始的时候,征收方或者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会动员起来,拉起横幅,用大喇叭喊:“今天任何一个当场签订合同的人都可以优先获得安置房,并且可以额外获得一笔XXX拆迁奖励费。合同越早签订,赔偿就越多……”

事实上,确实有很多被拆迁人在这种奖励的诱惑下当场签了合同。正如被征收人所说,当场签订合同的人确实当场拿了钱,可以优先获得安置房。但不是因为这样,这群早早签了合同的人真的有拆迁的额外补偿福利吗?

根据多年处理征收拆迁纠纷的经验,在明先生告诉你,虽然形式上早签合同的人确实拿到了奖励费,有优先选择安置房的权利,但最终的结果是,早签合同的人并不会比晚签合同的人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大概率情况下,其实大部分早签合同的人得到的补偿比晚签合同的人少很多。

为什么会这样?在明律师从两个方面解释了这个问题。

首先,对于拆迁奖励费的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方确实可以制定一些激励政策,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但被拆迁人要注意的是,奖励费用绝对不可能高于被拆迁房屋本身的补偿标准。由于征收方的补偿总成本受到一定比例的限制,征收方不可能无限期地发放奖励费,更不可能从自有财政中拨款补贴被征收人的奖励费。

从这两个逻辑中,其实可以推导出被征收人的奖励费是从被征收人的补偿总额中扣除的。只是被征收方采用了“拆西墙补东墙”的方法,利用老百姓的心理,诱使被征收人很早就签订合同,拆除房屋。

所以,再明先生告诉大家,拆迁奖励费是可以有的,但如果拆迁奖励费太高,被征收人必须考虑里面是否有“阴谋”;再者,即使你想拿到拆迁奖励费,被征收人也要先看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条件是否符合已被征收拆迁的土地和房屋的实际价值。如果补偿条件模糊或远低于预期,被征收人绝不能为了与立竿见影的奖励费签订“不平等条约”而失去合理的补偿利益,更不能因小失大。

二、安置房的优先权

有人会说:“如果奖励费补偿很多,那么优先选择安置房?如果我优先考虑安置房,我可以选择一个位置更好、位置更好、空间更大的房子。这不是变相的奖励吗?这不是从总补偿福利中扣除的……”

对于这个观点,明朝的律师只能告诉你,还是我们被征收人太天真了。确实,对于提前签约的,征收方会信守承诺,让他们先选安置房。但是不要天真的以为征收方会让你随意选择。

在被征收候选人之前,被征收方已经规划好前期承包安置的位置、地段和空间。当然,这一切被征收人是不可能知道的。早签合同的人即使优先考虑,也只能选择指定区域内的安置房。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被征收人如何选择,都不可能选择预期的安置房,甚至正常情况下应该安置的安置房条件也差很多。那么,如果那些预留好的安置房没有给签约的人

或许越来越多的人发现,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其实大多数签约后的人都获得了更好的拆迁补偿利益。这个“更好”自然包括优越的安置房。一方面,由于被征收人不签字,拆迁项目没有办法推进。为了赶进度,征收方会主动为不签合同的被征收人改善补偿条件;另一方面,被征收人拖得越久,就越能发现被征收方的非法经营。只要抓住了收款方的违法部分,就相当于掐住了收款方的生命线。为了不谈扩大矛盾,征收方会以改善补偿条件为由,主动“示好”。总的来说,其实一开始签合同的人是最不“讨好”的。

最后,再明先生提醒大家,在充满争议、博弈甚至激烈对抗的搬迁过程中,搬迁奖励是难得的、略显温柔甜蜜的一面,但此时拆迁户更应提高警惕,保持头脑清醒,理性分析高额奖励是否从应得的搬迁补偿中扣除。不要为了所谓的高额报酬而失去了合理合法赔偿的维权基础。即使想获得奖励,也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不拿奖励,不交钥匙,不搬出家门,却得不到应得的补偿。

我是陈骁,在申万汇从事小产权房和拆迁工作多年,对申万汇小产权房和拆迁有独特的理解。更多小产权房、拆迁房干货,请私信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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