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可以在对方账户上分割住房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存储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蓄,职工需要买房、建房、装修时可以提取。但如果夫妻离婚,一方能否分割对方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2017年12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原告曹女士与被告宋离婚,曹女士以宋的名义分得住房公积金8万余元的一半。
2011年6月,宋和曹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曹女士对宋很满意,她稳重,收入不错。相识不到半年,他们就结婚了。
他们结婚之初,感情一度很甜蜜。怀孕后,忙于工作的宋说服妻子辞职在家抚养孩子。于是,曹女士高高兴兴地呆在家里,成了全职太太。随着生活琐事的增多,夫妻间的争吵逐渐出现。儿子出生后,小两口之间的摩擦并没有减少。慢慢的,连邻居都知道了夫妻俩的相处模式,三天小吵,五天大吵。2015年11月,宋诉一审法院离婚。经法院调解,两人同意继续婚姻关系六个月。
2016年7月,宋再次起诉一审法院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夫妻关系没有明显改善,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有时甚至大吵一架。今年2月的一天,两人又吵了一架,宋恼羞成怒。向前一步是对他妻子的一记耳光。曹女士捂着又红又热的脸,惊呆了。她康复后,迅速拨打了110报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派出所对宋殴打妻子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随后,曹女士诉一审法院离婚,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庭上,宋某和曹某均表示要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费、房产、存款的分割上没有争议,但曹某提出以宋某的名义分割8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
宋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员工只能购买、建造、翻新和大修自己的房屋;退休和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定居国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只有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时,才能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所以,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理由,所以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归自己所有,妻子无权分割住房公积金。
曹女士辩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她有权分割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宋与曹近年来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宋曾两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现在曹以婚姻关系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宋也同意了离婚请求,法院应当予以适当考虑。关于抚养孩子,由于孩子一直与曹女士生活在一起,孩子由曹女士抚养,宋依法支付了抚养费。宋名下的公积金82169.52元全部为婚后所得,曹女士有权平分,即41084.76元。
宋认为妻子无权分割住房公积金,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的陈述
公积金能否分割,要看取得的时间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夫妻离婚时一方是否可以分割对方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所得;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已经获得或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住房公积金时,首先要严格区分公积金名下的资金是婚前获得的还是婚后获得的,只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在离婚时分割。由于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一方在计算总金额后应直接给予另一方货币补偿。本案中,由于宋名下的公积金8万余元系婚后所得,曹女士有权依法平分。
来源:人民法院报、民事审判
来源:山东高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