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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导读 自然资源部经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

自然资源部经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至于建议中提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答案很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依法继承,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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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指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由继承人继承作为其遗产。根据不动产与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栏注明“权利人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房屋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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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批复还对“不动产共有权登记”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答复。答复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因少数共有人不配合而拒绝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来源:人民日报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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