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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近日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行为

导读 天津近日发布《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方法很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存在“出借、转租

天津近日发布《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管理方法很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存在“出借、转租承租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经催告,未付租金已累计6个月;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收回房屋;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向承租家庭要求赔偿损失。

管理办法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住户和住房档案,登记住户入住状况,及时了解掌握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向区住建委报告。

天津市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出租、转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等经纪服务。违反规定申请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区住建委或者承租项目管理单位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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