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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发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导读 4月22日,江门发布《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通知自4月22日起实施,通

4月22日,江门发布《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通知自4月22日起实施,通知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江门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销售新建商品房。

(二)非江门籍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拥有一套住房但在购房日前一年无法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将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房。

非江门户籍家庭在本市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满半年以上的,允许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可。

(三)非江门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能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市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新建商品房一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非江门户籍院士、领导等人才紧缺,适合高层次人才的,允许购买一套具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证书的新建商品住房。

(四)在我市没有住房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5)上述限购政策的实施区域为蓬江区(整区)、江海区(整区)、新会区惠城街道。

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30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我市限购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如下:

(1)居民家庭在我市无住房、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二)居民家庭在我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或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3)居民家庭在我市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四)暂停向在我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5)上述政策的实施区域为蓬江区(全区)、江海区(全区)、新会区惠城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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