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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增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支出可税前扣除

导读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而专项附加扣除为此次新增内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等商量确定。

《草案》规定: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如果你符合上述这些情况,可以在扣除以上这些支出后再纳税,这样一来,将能省更多钱。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亮点】

单位和个人都更忙了

进入全员申报汇算时代

今后,个人也要多学学个税法了,不能只让你的单位或代扣代缴人替你操心。

《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这就意味着中国将进入全员全额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的时代,所有纳税人年终都要和税局打交道,汇算所得,清缴税款,补税退税。

此外,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也就是说,单位职工如果找到单位要求预扣除专项附加项目,单位财务是不能拒绝的。

【亮点】

身份证号就是纳税识别号

逃税连高铁飞机都坐不了

《草案》还对个人纳税人识别号首次作出明确规定。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你哪个没有申报?有没有少申报?税局会通过你的银行账户核对。

此外还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这意味着,如果你不能全额申报,很可能就上了“黑名单”,面临联合惩戒:买卖房屋、乘坐高铁飞机、高消费、出国……都会受到影响。

【亮点】

增加反避税条款

此次个税法修改,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草案》是这么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对于这些情况,“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时间】

最早有望10月提高起征点

修正案计划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但,这也要看《草案》何时能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核通过。

【征集】

针对焦点问题

提出你的建议

目前该《草案》还存在一些讨论焦点,需要集中社会力量进行“精修细补”。

比如:1.建议建立免征额的动态调整机制;2.应该体现地区差别,比如北上广和西部地区,收入和生活成本有很大不同;3.子女教育支出是否包括上培训班的支出,早教支出能否扣除;4.房贷抵扣需要把对象精准化,首套房房贷可考虑扣除利息,但对第二、第三套房房贷是否应扣除利息;5.专项附加扣除应该更细化,假如两个家庭夫妻月收入总和都是2万元,A家庭是丈夫1万元,妻子1万元,B家庭是丈夫1.5万元,妻子5000元,那第二个家庭,丈夫是不是可以把整个家庭允许抵扣的专项开支,都拿去进行税前抵扣?建议允许家庭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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