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明确自持商品房屋租赁价格一经确定 1年内不得上调
为加强对自持商品房项目设计文件审查、预售许可(销售备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对外公开租赁等环节的监管,规范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7月17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明确自持商品房屋租赁价格一经确定, 1年内不得上调;自持商品房屋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单次收取租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目前,北京、青岛对自持租赁住房规定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上海则规定单次租约原则不超过3年,均未对单次收取租金的期限加以限制。今年4月,万科在北京的全自持租赁住房项目“翡翠书院”公布出租方案,其中90平方米精装三居室月租金1.5万元,按照自持地块单次租期最长10年计算,需一次性付清180万元租金。此外,佛山规定的企业对外出租单次租期较长,不得超过20年,但佛山同时表明,不得以一次性收取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等形式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
据杭州住保房管局介绍,截至目前,杭州市区范围内,共有92宗地块出现竞拍自持比例,合计自持面积达191万平方米。
《通知》规定,自持商品房屋办理验收确认前,企业应凭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实测绘报告、自持商品房屋租赁方案等资料向市住保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自持商品房屋租赁备案,一次性将自持商品房屋纳入租赁平台进行公开展示,接受租赁预登记, 并根据租赁预登记先后顺序、租赁申请人诚信等综合情况,合理确定拟承租人。
自持商品房屋应凭《确认书》,作为单一产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分割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注记“不得分割、销售、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自持商品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后1个月内,企业应按照原提交的租赁方案将自持商品房屋在租赁平台全部公开租赁,并通过租赁平台进行租赁合同网签,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自持商品房屋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单次收取租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企业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除押金、租金、物业服务费及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等合理费用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承租人其他费用。
《通知》明确了市区两级住保房管部门对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自持商品房屋的管理和监督,参加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五城区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设计文件联审、竣工验收等工作,滨江、经济开发、大江东、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区住保房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自持商品房屋的管理和监督,参加本辖区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设计文件联审、竣工验收等工作,参加情况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
住保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时,应核验土地出让合同、《工规证》、《房屋备案证明》等材料,并按以下原则确认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
(一)一次性申领预售证的,申领预售证时,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应达到50%(单独成栋的,按层计算,其它按套计算);(二)分批申领预售证的,累计申领预售房屋面积超出可预售房屋面积50%的,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应达到50%(单独成栋的,按层计算,其它按套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