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工养老保险 一次性缴费政策进一步收紧了
10月8日,广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下称“9号文”),明确广东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
不再适用“超龄”未参保人员
有不少市民,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希望在退休时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求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在到龄退休时领取养老金。
但对于这部分人,这一做法今后行不通了。
从2008年开始,广东省发布多项政策,分别针对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俗称“早期下海人员”)、早期下乡知青、早期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未参保人员等人员,允许这些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比如经审核属于知青的,根据旧政策,一次性缴费年限原则上按知青下乡年限由本人自愿确定。如果符合“未办理回城现为农村户籍的;回城后未就业参保的;处于失业状态的;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4个情况之一的,还可按同一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至满15年,不受下乡年限限制。
而根据此次发布的9号文,《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等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这意味着,即使属于“早期下海”、“早期下乡知青”等情况,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未有参保的,不适用上述政策,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保。当然,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参保的,符合上述政策的条件的,仍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记者了解到,9号文将于11月1日实施,对于临近退休年龄但仍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若符合上文提到的一次性缴费政策的,应尽快及时参保缴费。
对于惠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可到税务部门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即使10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10月当月也是可以参保的。
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情况也有变化
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补缴政策也曾经开过一个“小口”。2016年,广东省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简称“4号文”),全面放开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城乡户籍条件,一定程度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参保条件,并允许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一次性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