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住宅综合体将用作付费宾客设施
租赁的住宅综合体将用作付费宾客设施,将吸引GST:AAR
卡纳塔克邦高级裁定管理局(AAR)表示,出租一个住宅区作为有偿客人住宿将吸引GST。
申请人(Taghar Vasudeva Ambris)与其他四个人共同向一个名为D. Twelve Spaces Pvt的公司出租了一个住宅小区。有限公司通过签订租赁协议。承租人长期从事向学生提供负担得起的住宿的业务。除了此类住宿之外,承租人还参与提供其他一系列服务,例如维护,食品,Wi-Fi等,通常称为“付费客人住宿”。
申请人在两个问题上寻求高级裁定:是否可以通过以出租住房的形式用作住宅而获得服务豁免,并且出租人在向公司开具租赁发票时不收取消费税,以及租赁服务是否属于豁免范围规定,并且可以描述为“通过出租住宅作为住宅使用的服务”。
尽管AAR裁定仅适用于此事涉及的被评估人和税收管辖区,并且没有先例价值,例如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裁定,但此类裁定具有说服力。此外,企业希望在其税收筹划和业务战略中使用这种裁定。
AAR的争论
AAR指出,该物业由“ 42间客房和2,400平方英尺的露台区域”组成,不能被视为住宅。它还说,申请人与其他出租人一起将其房屋集体出租,并推断出合同是将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整体提供的,而分摊租金仅是共同收入的分配。
它认为,所收取的款项是在业务过程中或在进行中,因此,出租人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在法律上将构成服务的“供应”。它还指出,申请人不是向承租人提供以个人身份出租的服务,而是作为出租人团体的一部分,并认为,由于申请人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不会出现为申请人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收取商品及服务税的问题。不直接影响向公司提供任何服务。
因此,管理局对提出的两个问题均否定答复。它还说,由于供应涉及将住宅建筑物出租用于商业或商业用途,因此应该收取商品及服务税。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哈普雷特·辛格(Harpreet Singh)在评论该裁决时表示,随着诸如团体租赁,共同居住的住宅变体,联合租赁,学生住房等新模式的不断流行,至关重要的是交易的意图和实质,即确定住宅相对于商业租赁的方式来确定应纳税额。他说:“这是一个有趣的判例法,在某种程度上,它依靠当事方的意图进行租赁,而不是仅仅看财产的最终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