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工资总额计算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5月2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以下简称“北京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工资总额计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企业保持一致。
根据通知,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公积金所属年度缴存基数上限。按规定,住房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当中。
2005年以来,北京公积金中心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针对全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市人社局负责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北京公积金中心做好个人账户管理,市财政局按时拨付资金。此项工作平稳运行。
据北京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由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调整等因素,由市人社局统一核定个人缴存基数存在困难,另外,北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与每年缴存基数上下限及缴存比例的发布(每年6月)存在时间差。
为此,通知对缴存基数核定时间进行了调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统一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至此,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月份统一为7月。
北京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于2020年1月已完成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的单位,无论职工基数是否发生变化,都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再次办理职工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如核定后新的缴存基数较1月核定时较高,单位可通过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或柜台为该类职工补缴1-6月差额部分的住房公积金。2021年起,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只需在6月底前为职工核定一次缴存基数即可。
另外,本次通知将缴存基数核定主体调整为各单位自行核定:市级财政统发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主体原本有市人社局统一核定,现调整为各单位自行核定。市级财政统发单位于每年6月15日前,在北京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系统自行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市财政局按照北京公积金中心系统数据对市级财政统发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代扣代缴,北京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
据了解,本通知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