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发布完善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通知
根据宁波发布7月2日消息,浙江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月1日正式发布《关于完善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通知》。今年5月22日,宁波住建局发布《关于完善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3日。
通知划定了全装修的基本装修标准,每平方米在1500-2000元之间。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者可以自由选择基本装修方案或者升级装修方案,3个月届满未售出的房源一律按基本装修标准确定具体装修方案。
宁波住建局表示,一是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安排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的施工衔接,以及装修主材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采购需要;二是可以有效防范并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推销升级装修方案而捂盘惜售,待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3个月届满却强迫购房者购买升级装修住宅。
根据通知,基本装修应当符合“基本设施配置完备、基本使用功能具备”的标准,具体是指给排水、燃气、供电照明、空调、通风、通信等系统安装到位,厨卫基本设备配置到位并可正常使用,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地面铺装、墙面及顶棚粉刷完成,达到入住标准。
基本装修标准反映到装修价格上,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不高于2000元/平方米,高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计。在基本装修标准基础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及产品定位,提供若干升级装修方案供购房者选择。
通知对全装修住宅项目样板房也作出了规定,包括交付标准样板房可以在可售房源内设置,也可以异地就近设置,样板房需在预售前完成。要求应至少设置1套基本装修标准的样板房,如有升级装修方案的也应设置样板房,交付标准样板房应严格按照对应的装修具体方案建造。
交付标准样板房应当与对应户型的交付房屋保持一致,“所见即所得”,不得加装交付标准以外的软装和家电、家具、灯具等设施设备、装修材料和装饰物品。对未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的户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书面告知购房者该套型与交付标准样板房的差异,等等。
通知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在宁波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以机场路—鄞州大道—福庆南路—甬台温高速—盛莫路—聚贤路—甬江—世纪大道—东昌路—望海南路—北环路所围范围内,2018年5月1日起新领取施工许可证、除拆迁安置房外的所有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下月起取得预售许可的全装修住宅项目,包括首次预售和加推的预售批次,都适用该通知有关规定。
为了确保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宁波住建局表示,各级住建部门将积极向企业宣贯政策文件精神及具体规定,向企业重点提示有关禁止性要求;同时,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或违背购房者意愿强行推销升级装修等违规行为。购房者也可以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捂盘惜售、违背购房者意愿强迫选择升级装修方案等违规行为,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供线索或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