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
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公积金中心自受理职工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说明理由。
二、严格委贷业务考核。受委托银行应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根据《委托银行手续费考评办法》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受委托银行的监督,并根据办理业务情况支付受委托银行手续费。对考核较差的银行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公积金中心可通报、停办或者取消其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承办资格。
三、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市(县、区)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开承诺书》。房地产开发企业须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四、提高抵押登记效率。市(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开通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绿色通道,应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五、公开业务办理流程。公积金中心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对已公开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等贷款信息要及时更新;对业务办理网点显著位置设立的宣传牌和公告栏要及时更换;对公积金政策宣传内容和办事指南也要及时更新。
六、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公积金中心、市(县、区)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与公积金中心之间的数据联网共享,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七、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公积金中心和市(县、区)住建、房管部门建立投诉惩戒联动机制,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公积金中心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附件二),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公积金中心将相关资料抄送市(县、区)住建、房管部门,由市(县、区)住建、房管部门纳入相应的企业诚信档案;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长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公积金中心和市(县、区)房管部门要快速响应,及时处理。公积金中心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违规行为台账,并由市(县、区)房管部门纳入相应的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公示。
九、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公积金中心和市(县)房管部门联合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