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住房限购政策 年满十八周岁同一身份自然人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通知明确,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上述区域内1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非本省户籍人士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未满十八周岁非本省户籍人士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在上述区域内无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非本省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同一身份自然人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价格
通知规定,在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和2017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未网签),须接受商品住
房销售价格(含装修价格)管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应当同时申报预售价格,其预售价格应参照同区域、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价格确定;2017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未网签),其预售价格应参照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最近一个月的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价格确定。
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及预售价格。
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价格,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预售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6个月内,每月实际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最近一个月的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预售价格6个月后方可申请调整,且每12个月内,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上浮不得超过6%。
对不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核发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暂停办理商品住房现售备案手续,暂停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供应中的比例
通知要求,加快制定住房发展规划。结合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供需状况,人口变化情况,科学编制昆明市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重点和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力度,确保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统筹安排昆明市近3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各县(区)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经省级认定的重点产业项目和分期建设的已开工城中村改造项目,对未动工建设的地块,由县(区)政府进行研究,根据项目人口规模及周边教育卫生配套情况,在不突破项目总用地、总建筑规模、容积率,满足公建配套、交通承载力的前提下,可由房地产企业于2018年12月31日前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切实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供应中的比例。
加强资金管控,降低企业杠杆率,强化土地抵押管理。对已核发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6个月内未解除土地抵押的,不再核发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
培育发展租赁市场,积极完善“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和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昆就业创业人员、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