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迁房买卖合同公证是否必要?
回迁房,具体是指开发商征收土地赔给回迁户的房子。在我国,很多家庭面临拆迁,而国家会进行金钱或者房产的补偿。回迁房就是其中的一种补偿方式。可我国很多居民对于回迁房买卖合同公证不了解。此问题关乎居民的个人财产利益,下面,我们就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关于回迁房买卖合同公证是否必要?
购买回迁房时,首先,要审查回迁房的真实性。该真实性既包括回迁房是否存在,是否是小产权房屋,以及审查出卖人的身份信息,出卖人是否具有回迁协议,回迁协议是否真实等。要注意到该房产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是否存在抵押等限制情形。
其次,购买回迁房尽量做到分期付款或者将房款提存给公证处,等房产证办下来之后,由公证处支付房款。比如签订以产权过户时支付房款的附期限买卖合同对购买人比较有利。
回迁房与商品房一样,都有房产证,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没房产证的,回迁户手持的是购房合同,无法上市交易。能交易的回迁房不需要公证处公证。
购买回迁房有着巨大的风险,因为部分的回迁房存在尚未有《房产证》的问题,当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在做二手交易时是不能在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或者当取得真正的《房产证》时,可能在面积上与当初的协议面积有差异而导致要补钱。
因此在回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由于回迁房性质特殊,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人认为这种房子的买卖是否非法的,回迁房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二、回迁房买卖是否有合同效力
1、以下情况合同有效:
虽然回迁人未取得房产证,但对该房屋享有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安置的房屋进行处分,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当然有权对该债权进行转让。因此只要买卖双方是经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2、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权属有争议的;
(7)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8)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回迁房购买手续:
(1)凭拆迁证明和身份证签订购房合同并结算房款;
(2)按合同规定交房款并取回发票;
(3)凭拆迁证和购房合同等到房产交易中心大厅办理房产证手续;
(4)视房屋面积大小减免或全免契税;
(5)凭房产证和契证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手续。
可见,回迁房的买卖存在很大风险,所以在购买回迁房是一定要注意上述文章所让大家特别注意的事宜。回迁房买卖合同公证的问题,与居民们自身财产利益息息相关,一定要多咨询相关人士,签合同时务必谨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