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楼市分类调控株洲湘潭一旦过热 及时调控
长沙以外其他市州和县市,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6个月的,要重点抓好控房价、防风险,防止房价过快增长;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处于6至15个月的,要关注商品住宅销量、价格和库存的变化情况,确保房地产市场基本平稳;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15个月的县市要继续实施去库存政策。
区域联动
株洲湘潭一旦过热,及时调控
“湘十一条”指出,为防止长沙楼市调控的“溢出效应”冲击和影响周边地区,要切实加强长株潭地区稳房价工作的统筹。株洲市、湘潭市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一旦市场有过热迹象,要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确保当地房地产市场基本平稳。
制定规划长沙年底完成住房发展规划
“湘十一条”要求,各城市要按照住建部今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引导相关资源合理配置。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实施,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指标管理。2018年底前,长沙市要按照住建部要求编制完成住房发展规划,并报住建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棚改安置
控制棚改货币化安置
“湘十一条”明确,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15个月的市州、县市,应当控制货币化安置比例,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供应充足的市州、县市,可以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信贷政策完善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
“湘十一条”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12个月的市州、县市,应当适当提高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停止第三套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其中,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6个月的,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本数)的,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市州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当地库存情况,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
严查捂盘
严格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湘十一条”要求,房价上涨过快的市州、县市,要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要严肃查处,记入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二手房市场
推进二手房网签
“湘十一条”明确,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积极推行网签备案合同价、银行贷款评估价、纳税评估价“三价合一”,严厉打击“阴阳合同”和“高评高贷”现象。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尚未实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要加快制定监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