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居民哪些条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范围
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借款本息;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房屋拆迁还建补差部分支取;离休、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或户口迁出恩施州或出国出境定居;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重大疾病、不可预见重特大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购买自住住房
(一)购买自住商品房的
1、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一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提供一年内的首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二)购买自住经济适用房的
1、购买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直接开发的经济适用房
(1)提供一年内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2)提供一年内的首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2、购买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委托单位自行开发的经济适用房
(1)提供一年内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2)提供一年内的首付款发票(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3)提供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委托单位自行开发经济适用房的证明
(三)购买自住二手房的
1、提供一年内的《不动产登记证》
2、提供一年内的契税完税凭证
注:1、购房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本人及配偶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的金额;购买二手房的,本人及配偶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契税发票的金额。
2、缴存人提供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发票要求审核真实性,对资料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职工提供其报有效证明,包括:(1)职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贷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证明);(2)职工通过银行取现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建造住房提供一年内的《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一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合同》;
(2)翻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以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合同》;
(3)大修住房(指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需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需提供维修方案及预算情况表、《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并需提供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一年以内的《危房鉴定报告书》、《建造合同》。
注:1、本人及配偶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需要的资金。
三、偿还住房借款本息的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的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以上
2、借款人及配偶无逾期贷款本息
3、其公积金账户余额能够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
4、填写《一次性结清公积金贷款抵扣申请审批表》
(二)偿还恩施州外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的
1、本人及配偶未在恩施州内申请住房公积金借款的
2、提供购房合同
3、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提供住房公积金最近一年还款明细
注: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资金,每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月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总额。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
1、提供自住房购房合同
2、提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3、提供商业银行最近一年的还款明细
注: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资金,每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月前12个月商业银行还款总额。
四、无自有产权房屋租赁住房的
(一)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
(1)提供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的《廉租房租赁协议》或《公租房租赁协议》
(2)提供房屋租赁费付款凭证
注:每个家庭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
2、租赁社会其它住房
(1)提供缴存地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2)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3)提供房屋租赁费付款凭证
注:1、每个家庭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2万元。
2、单身的需提交单身承诺书。
3、缴存地和工作地不在同一个地方的,单位出具工作地证明。工作地房产部门出具无房证明。
五、低收入困难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1、提供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
2、提供当年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凭证
3、提供自有房屋的或租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注:每个家庭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当年的物业管理费。
六、房屋拆迁还建补差部分支取的
1、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提供一年以内的房屋补差款付款凭证(税务或财政部门出具的收款凭证)
注: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房屋补差款金额。
七、辞职、辞退、开除、户口迁出恩施州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1、提供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户口迁出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
2、未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离休、退休的
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文件
九、因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发生不可预见的重特大事故的
当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患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慢性重症肝炎、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及其他重大病危疾病或发生不可预见的重特大事故(重特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害、住房损坏)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1、提供一年内的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及住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提供住院费用发票
3、提供一年内的相关职能部门重特大事故或灾害认定证明
注:1、重大疾病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应负担的住院费用;重特大事故提取金额不超过处理重特大事故所需的费用。
2、因子女、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户口所在村委会(社区)或提取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十、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供死亡证明
2、提供法定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身份证明
2、提供司法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继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