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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

导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政策?答: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市区棚户区(危旧房、城中

一、为什么要出台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政策?

答: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市区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现状,于今年年初制定了2018年-2020年三年棚改规划(约5万户、570万平方米),对市区新一轮棚改作了全面部署。针对市区新一轮棚改改造范围广、安置户数多、安置房源需求量大的实际情况,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置房建设工作,近期已落实城西长坝地块、城西北先锋实验学校地块、河东青墩连接线地块、大洋湾地块等10多个集中定点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规划建设近3万套安置房源。

为了加快推进市区新一轮棚改,切实做好棚改征收安置工作,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的安置需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坚持现行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对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政策作了补充和完善,出台了《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给予被征收人更多的选择余地和更好的居住条件,提高安置效率,提高群众满意度。

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

二、什么是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

答:补偿资金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结算凭证”)安置是指市区范围内(不含大丰区)住宅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征收过程中,对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被征收人,依照货币补偿方式确定的标准,将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以结算凭证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供被征收人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含车库、储藏室等配套用房)使用,并享受一定安置奖励政策。

三、市区哪类房屋征收适用结算凭证安置政策?

答: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均适用该政策。市区范围内协议搬迁项目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四、结算凭证能作为资金使用吗?

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后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结算凭证可以作为资金凭证使用并用其抵付购房款,但是,不得转让、赠予和抵押。

五、结算凭证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结算凭证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购房奖励金额另行结算。

六、选择结算凭证安置有时间限制吗?

答: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结算凭证自动失效。

七、凭结算凭证可以在市区哪些区域买房?

答: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可以在市区除大丰区以外的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范围内购房。

八、凭结算凭证可以在市区购买哪些类型房子?

答:被征收人在市区范围内可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也可以购买二手住房(含车库、储藏室等配套用房)。

九、用结算凭证购房,房价能优惠吗?

答:被征收人用结算凭证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其购房价格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人)自行协商。

十、选择结算凭证购房的被征收人如何获取房源信息?

答:(一)被征收人自行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新建商品住房房源信息,从市区房地产中介机构获取二手住房房源信息。

(二)被征收人也可通过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获取新建商品住房房源信息(网址:http://fch.yancheng.gov.cn)。

十一、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如何结算凭证款?

答:被征收人凭结算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议定书)等资料,向征收实施主体书面申请拨款结算。征收实施主体接受拨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购房款直接拨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收到结算凭证购房资金后应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如结算凭证有余额的,征收实施主体在与被征收人结算凭证金额后,余款支付给被征收人。购房款及余额均不计银行利息。

十二、购买二手住房如何结算凭证款?

答:被征收人凭结算凭证、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合同等资料,向征收实施主体书面申请拨款结算,征收实施主体审核确认后将合同备案约定的金额拨付至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的资金监管 (托管)账户,予以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如结算凭证有余额的,征收实施主体在与被征收人结算凭证金额后,余款支付给被征收人。购房款及余额均不计银行利息。

十三、在规定的凭证有效期内没有购房的,如何结算?

答:被征收人持有结算凭证后,在规定的凭证有效期内未购房,不再适用结算凭证安置政策,被征收人只能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按实结算征收补偿款并按结算凭证持有时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超过12个月不再计息)。

十四、使用结算凭证购房有什么奖励政策?

答: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且购房使用凭证金额达80%及以上的,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凭证金额10%的奖励;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购房金额不足凭证金额80%的,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结算凭证实际使用金额10%的奖励。

十五、持结算凭证购房安置后,奖励资金如何兑现?

答:(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被征收人凭结算凭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向征收实施主体书面申请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征收实施主体接受拨款申请后先行支付结算凭证安置奖励金额的70%给被征收人。剩余30%的奖励资金待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后,由被征收人凭不动产权证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最终结算,征收实施主体据实结算并拨付剩余奖励资金。

被征收人在领取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后,未办理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前即退房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被征收人违规套取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的,相关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追回。

(二)购买二手住房。被征收人凭结算凭证、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等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结算凭证安置奖励,征收实施主体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六、市区结算凭证安置政策实施时间?

答: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明确安置房源或货币补偿方式的已征收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十七、市区结算凭证安置政策由谁具体组织实施?

答: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是棚改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结算凭证安置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结算凭证安置管理的日常工作。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结算凭证安置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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