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个住房租赁条例 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9月7日,国家住建部公布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这将是中国首个住房租赁条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早在2019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中,“住房租赁条例”就已经位列其中,如今算是要正式出台亮相了。
这个租房条例出台,在目前有着深刻的市场背景:
第一,目前大量的长租公寓陆续出现暴雷,急需相关条例来规范长租市场。
目前部分长租公寓公司以“高租金吸引房东、低租金吸引租客”方式,要求租客一次性支付大量租金或违规租金贷,聚拢大笔租金后跑路。
所以本次“租房条例”中就明确提出“不得以优惠等名义诱导使用租金贷”。
第二,自从2015年国务院就已经提出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如今时间已经过去5年,相关条例也应该已经酝酿成熟。
中国的住房租赁市场可以迎来一次大改革了。
这次“住房租赁条例”中,对出租人及租赁企业提出了非常多的“限制”条件,同时要求严格管理“租金贷”。
第一,“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同时“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合租将会被严格限制,大房子的租金将无法提升。
第二,“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另外“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
也就是说,合同租期内出租人不得改变租金,同时政府还要公布租金指导价,“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租金想要猛涨,门都没有了。
第三,“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
同时“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这个条款更猛,承租人自行维修费用,也要出租人来承担。同时租房期限到了,出租人还不得以暴力、胁迫方式迫使承认人腾退,只能依法办理。
而且不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进入租赁房内。
这就意味着出租人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第四,“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这个条款就是如果你手里有好几套房,都要出租,那必须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就是说,你要办理企业来进行出租,要交税。
第五,“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这个条款就是奔着“长租公寓暴雷”去的,以后租赁企业不得再给承租人进行住房租金贷款,承租人只能拿着租房合同去银行自己办理。
同时“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这就意味着租房贷款不可能成为主流。
第六,“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这意味着纯租赁房将来将会大量供应,将会对城市租金形成较大影响。
尤其是北京,最近出台了《北京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利用专项资金来对租赁住房进行补贴,确保租房租金不上涨。
这个暂行办法中,在第十条明确提出: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集体建设土地租赁房的租金涨幅,三年后不得超过周边同类房屋租金的平均涨幅。
同时将按照“成套住房4.5万/套”,“非成套住房3万/套”,“集体宿舍5万/间”来进行租金补贴。
而对于改建租赁房,比如商改租,厂改租等,也补贴:补助标准为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1万元/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上的2万元/间。
这种大规模的补贴,说白了就是要把租金控制住。
作为13个试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城市之一,北京明确提出在2017—2021年,将新供应租赁住房50万套,主要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这些量将会在未来1-2年陆续入市。
据了解,北京的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项目将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并且鼓励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单次租期不低于3年,最长也不超过10年。
在房价调控长效机制取得重大突破后,北京将会在房租上也会逐渐建立长效机制,“控租金”也会成为常态。
所以对于很多想要投资,然后再获取租金收益来“还贷”的投资客来说,在北京就要谨慎一点了。
总体上看,这次的“住房租赁条例”是从控制出租人的权利等方面来达到规范租房市场的目的的,不得随意提高租金,不得以暴力胁迫承租人退租,不得随意进入出租房等都对出租人的行为提出了严控。
同时对当地政府也提出了要求,一个是要发布租金指导价,严控本地租金上涨幅度;二来是要加大供应租赁房,形成多渠道供应。
多管齐下,部分城市的租金“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