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月14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自2020年10月9日起,单位超过规定期限24个月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上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为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而发布的一项常规文件,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后,在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管理中心将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处理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督促单位主动履行缴存义务。
针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以及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两种情形,且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文件中提出了分档裁量的原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具体看,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未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12个月的;或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下的,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处1万元罚款。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12个月但未超过24个月的;或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上10个以下的,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24个月的;或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上的;以及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记录,在两年内再次发生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予处罚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人提出,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困难怎么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单位若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在1%到4%范围内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
来源:首都之窗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