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12月7日,河北省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局就《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细化了重点监管资金提取节点及比例,同时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情况或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监管银行将暂停拨付监管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
唐山市住建局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结合唐山市实际,对原《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唐政发〔2015〕37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起草了《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所谓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此次,征求意见稿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选择商业银行(简称“监管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的相关规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机构对重点监管额度部分实行重点监管,优先保障工程建设。
可以看到,唐山市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或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的降低了资金监管额度。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且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达到50%以上或者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其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降低20%,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在重点监管资金中留存5%,在房屋竣工交付满两年后,解除监管。
同时,此次征求意见稿细化了重点监管资金提取节点及比例,并细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确认重点监管资金提取节点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的材料。
对于重点监管资金提取上共分为8个节点:(一)监管项目工程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层数四分之一申请用款的,提取数额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25%;(二)监管项目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层数三分之一申请用款的,提取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35%;(三)监管项目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一半申请用款的,提取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60%;(四)监管项目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四分之三申请用款的,提取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70%;(五)监管项目结构封顶申请用款的,提取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80%;(六)监管项目在质量监管机构监督下通过六方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图审机构)验收后申请用款的,提取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90%;(七)监管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用款的,提取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总额的95%;(八)除被动式超低能耗商品房项目外,监管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全额提取剩余的重点监管资金。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王小嫱指出,细化重点监管资金提取节点及比例有利于遏制烂尾楼的产生,由于国内的新房采用预售制度,部分城市频频出现烂尾楼现象,烂尾楼不仅影响城市市容,更侵犯了购房者的权益。近期,在融资环境趋紧下,越来越多的城市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如太原,西安近期均有相应的政策出台,避免开发商拿到回款后跑路现象的发生。在三道红线压顶下,行业资金压力更甚,建立此种商品房资金监管的细化制度尤其重要。
按照唐山市住建局的要求,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情况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的;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以及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监管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监管账户内资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