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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服务平台的监测和随机抽查

导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及《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解读文本,《办法》自2021年1月7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及《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解读文本,《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办法》明确,预售款应当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成都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服务平台的监测和随机抽查

预售款包括承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

《办法》指出,预售款的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完成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后商品房集中交付止。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多方监督”的原则。成都市住建部门将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预售款监管服务平台,实现预售款监管网络化、自动化。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成都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服务平台的监测和随机抽查,并将各区(市)县预售款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资金异动情况,受理咨询投诉,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违规行为,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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