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住房租赁新政:允许闲置商业、办公、工业建筑转为租赁住房
今天,《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发布,将于2021年2月23日起施行。
本次《实施意见》的颁布,旨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2年底,全市新建租赁住房不少于13万套
2020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宁波列为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三年共提供中央财政支持24亿元。
根据市住建局提供的数据,宁波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和制造业强市,外来人口众多,人口集聚效应明显。
按照《实施意见》的总体目标,到2022年底,全市新增租赁住房不少于13万套。
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不少于6.7万套,闲置住房不少于6.3万套;培育20多家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建立健全市场规则清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体系,形成供应商多元化、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增加住房供应的五大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通过五大措施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一是提供租赁住房用地。在租赁住房需求量大的地区,土地以“限价、限地价、自持竞争”的方式出让,土地竞得人可以自持租赁住房进行租赁。支持企业利用自持工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允许预留用于村级发展的新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经批准,非房地产企业可以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业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且所建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以租代售。
e: none; margin: 0px 0px 15px; padding: 0px; color: rgb(102, 102, 102); font-family: " text-indent:="">第二,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在符合产业发展、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将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或职工宿舍,改建项目应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消防验收和运营管理。改建项目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以申请执行居民标准。闲置商办、工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持续运营应不少于5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如不继续经营,应恢复原有建筑功能。第三,集中配建租赁住房。根据开发园区、产业园区和小微企业园区的用工需求,允许园区统筹规划、集中新建改建租赁社区,允许建设职工宿舍等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园区可适当提高工业附属设施配建比例,配套用地上限可由7%提高到10%,配套建筑面积上限可由10%提高到15%。
第四,盘活存量闲置房源。通过梳理整合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闲置房源,支持住房租赁企业筹集社会闲置房源、鼓励个人将闲置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或中介机构出租等方式,盘活存量闲置房源。
第五,配建高端租赁住房。结合宁波实际,在东部新城、南部商务区等重点商务功能区配建高端商务租赁住房,提供长租、短租和服务式公寓相结合的多元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
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
《实施意见》明确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积极引进国内知名住房租赁企业,扶持本地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逐步提升我市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水平。鼓励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将自有住房、商务公寓、政府闲置房源用于租赁。
同时,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加强房屋中介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提升住房租赁居间服务水平。
承租人可享受公共服务
将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根据《实施意见》,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或出租登记的承租人,可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义务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承租人可按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1000元,提取金额根据我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及公积金余额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实施意见》将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向上申请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等范围,经批准的“商办改租”“工改租”住房可比照适用。
对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采取综合征收方式进行征收。对在我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租赁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的个人出租住房,积极向上争取给予免征税费政策。
加强租赁住房监管
严格按规改造,严查“群租”行为
《实施意见》要求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基层行政服务工作内容,严肃查处“群租”行为。严格按规改造租赁房屋。
推广使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持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制度、租赁当事人实名认证机制,为承租人提供租赁合同备案、居住证办理、公积金提取、个税抵扣等一站式服务。加快推动住建、公安部门管理系统互联,逐步建立“城乡统筹、人房一致”的监管服务机制。
此外,将强化市场监管,持续整治“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租赁市场乱象,严厉打击垄断房源、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租金监测体系和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提高市场租金透明度,规范市场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