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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继续实施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导读 观点地产网讯:1月11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信息称,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效期规定,原《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

观点地产网讯:1月11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信息称,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效期规定,原《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将于近期到期,需评估后继续执行。

但由于税制改革,国家税务与省级及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合并,原《通知》中“地方税务机关”的表述不应再使用。此外,该市所有县级行政区已于2016年7月调整为市辖区,相关表述需要相应调整。因此,有必要重新发行原来的《通知》。

此外,上海市财政局表示,新制定的《通知》只对涉及税务机关和区县的报表进行了调整,文件名称和主要内容与原《通知》一致,没有任何变化。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上海市政府同意,现就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上述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通知将对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计算、计税价值核定、应纳税额计算、本市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本市居住证、部分个人住房减免税、纳税申报期限、相关信息变更处理、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等十个问题进行说明。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报道,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征收,在当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纳税人在年度内转让应税住房所有权的,应当在转让时申报缴纳未缴纳的房产税。

对于部分房屋,暂免征收房产税,包括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房屋。房屋超过国家和本市对房屋征收或者拆除的补偿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免征房产税的面积。此外,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是本市范围内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所有的房屋。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者购买房屋的,应当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家庭住房面积按照各自住房所有权份额分别计算。

关于计税价值的核定,试点初期,计税住房的计税依据是计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按照应税住房计税价值的70%计算缴纳房地产税。

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房屋房产税的计算为:应纳税房产税=新购房屋应纳税面积(建筑面积)新购房屋单价70%税率。

此外,关于本市居民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本市居民新购买的属于居民家庭二层及以上住房的,有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无住房的,常住户口在居民家庭自有住房的,可并入居民家庭计算每人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

已纳入户并计算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上述“无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所属的家庭没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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