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房产局发布八项房地产调控政策
9月6日,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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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
1.严格控制房屋土地出让溢价率。采取“限定房价、竞争性地价”、“限定地价、竞争性建设、竞争性自持”等方式出让住房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竞争和自持不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
二是制定严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竞建管理办法,加强全过程监管,确保竞建设施与商品房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实施开发建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其他持有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份的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参与竞买土地在沈从事房地产开发。
四、土地、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对已出让的房屋用地,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提交项目开发建设计划,包括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分期开发要明确各期的开竣工时间。对于建设进程缓慢或未按阶段性计划实施的项目,如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未配合整改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资质核查等环节予以限制。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年度房屋用地计划,土地供应尚未开始,建设尚未完成的。
5.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企业可按照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地下主体工程施工、正负零或以上工程施工三个阶段安排场地、设置围挡、办理工程开工手续,促进项目早日开工。
6.依法从严整治不售先得行为,科学把握商品房项目入市节奏。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披露全部预期房源和销售价格。房屋未按规定出售的,房产部门可以暂停项目网上签约系统,整改后恢复。严格审查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成本和房屋装修标准。
七、以项目为单位,实时监控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运行情况,对项目价格变动较大的,及时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说明原因。对无正当理由造成价格较大变动的项目,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项目网上签约系统,改正后恢复。
八、严格执行首套商品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第二套商品房首付款比例提高至50%。首付款必须一次性付清,禁止分期付款和“首付款贷款”。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
编辑|张杨云李韩晶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