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役权,供役地,需役地(什么是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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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别人的房产是役地,自己的房产是役地。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使用其土地,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与相邻权密切相关,容易混淆,可以通过比较分析加以区分。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了使用自己的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为了增加自己土地的使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一种他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利用他人土地便利的土地为地役权,利用他人土地便利的土地为地役权。传统上,民法中的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者之间。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者仅为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地役权关系主要发生在土地使用者和宅基地使用者之间。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特征。
相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以下简称相邻权),是指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权利行使的延伸或者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没有规定地役权。虽然二者都与不动产的使用密切相关,以充分发挥相邻或毗邻不动产的经济效益,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就成因而言,即相邻权与地役权的本质区别。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是根据不动产的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它立即对抗第三人,当然不需要登记就可以生效。地役权主要是通过法律行为取得的,一般约定的权利。如果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这种行为属于物权创设行为,则双方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此外,地役权还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或限制等方式取得。
其次,在调整范围上,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的最小调整,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和扩张程度较小;地役权作为一种超越相邻权界限的双方约定的权利,在更大程度上限制和扩大了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利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非常有限的相邻关系内容,使其能够有效地利用土地等不动产资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向对方要求更高的便利。它们是互补的法律体系。
再次,就存在条件而言,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邻。相邻权所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相邻土地,也适用于相邻房屋等建筑物。但一般认为,相邻关系只会发生在相邻的两块不同权属的土地上,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间。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的相邻关系,不受土地是否相邻的限制。例如,当需要服务的人在服务地点修建运河时,这种行为受制于水源而不要求服务地点与服务地点相邻。
最后,在权利期限和有偿与否方面,地役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地役权有偿与否也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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