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资金监管比例(预售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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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竣工备案前,将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给购买人的预售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3.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4.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5.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当以建筑为基本单位设立。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单独设立专项账户。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是基本存款账户项目名称相关的楼栋号,预留签名应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对于没有专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签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已缴纳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前提条件。
2.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时,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根据商品房预售情况,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炒地”,遏制炒房的负面效应,便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4.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
只有当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商都符合上述条件时,他们才能向购买者即消费者预售商品房。违反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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