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的隶属(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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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2、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3、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4、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36个月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5、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记录、会诊记录等。
6、5.农村地区在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基础上可增加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和变更情况,及家庭成员主要健康问题,社会经济状况,农村家庭厨房、厕所使用,禽畜栏设置等信息。
7、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8、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9、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
10、3.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
11、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
12、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建立电子化健康档案。
13、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14、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
15、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16、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17、5.农村地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可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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