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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70%确定

导读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符畅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符畅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通知》(简称《通知》),从规划引领、保障新增建设需求、优化土地供应方式、支持利用存量资源、加强服务和监管等方面出台12条具体措施。

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70%确定

针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价格较高和供应方式单一的问题,《通知》明确采取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供应方式的适用情形,提出“限地价、竞配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的供应模式。此外还要求各地建立监管机制,严防擅自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加强规划引领

老龄人口占比高的地区适当提高养老设施用地比例

《通知》要求,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区现状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等因素,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求,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配置要求、布局原则及建设标准。

对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下达至各地级以上市的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要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未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支持通过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弹性发展区等方式满足用地需求。

为确保配套达标,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衔接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严格按照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要求合理布局。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而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明确位置、用地分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明确建设内容、建筑面积等要求,属于建设项目配建的,应当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允许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兼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在保障新增建设需求方面,通知提出,省统筹保障非营利性和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的养老设施项目土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市优先保障其他养老设施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优化土地供应

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70%确定

为解决供应方式单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价格等问题,《通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意向用地申请期限内(不少于30日),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另外,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商业、住宅用地的,鼓励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普惠性养老服务设施”供应模式。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加强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加强联合监管

《通知》支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建成区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旧城镇、旧村庄等,可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的整合利用,统筹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求。

“工改商、住”等改造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土地或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将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其他用地纳入旧村庄改造项目,协议出让给公开选择的旧村庄合作改造主体,用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通知》强调,县(市、区)自然资源、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联合监管机制,防止随意扩大本通知有关政策适用范围、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私自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等行为发生,严防擅自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落实落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同时,还要求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应当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依约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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