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房住不炒”规范市场 严审境外人员购房用途和数量
今年以来,我市坚持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通过严格落实现行调控政策、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等举措,有效保障了惠州楼市供需平衡、健康发展。
近来,正值楼市传统旺季,惠阳、大亚湾、惠东等区域有不少港深和境外客户集聚,楼市销售局面趋热。对此,市房管局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重申了我市针对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房的规定。
“境外个人在惠州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房进行规范和限制并不是新的政策,而是国家一直在实施的措施,此次发布通知重申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落实“房住不炒”这一定位,督促开发企业规范自身销售行为。
《通知》提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和《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中的有关规定,在销售、网签环节中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以及必要的风险提示。
两份文件具体提出了哪些要求?
2010年出台
《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提出:
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2015年出台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提出: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 (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要查验个人和境外机构的相关资料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