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准全国房地产税的基本框架和标准区间
在税率上,要使税收发挥实质性作用又不至被征收对象负担过重,总体上可采取税率0.5%-3%的区间内。在税基上,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值计税依据,对房产原值一次减除40%-6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以体现保障公民基本居住需求的政策取向。
在范围上,目前仅仅对完全产权的城镇住房进行征收,暂不对城镇不完全产权住房和农村住房进行征收。
在起征点上,为使各地居住条件低于平均水平以下的居民,无需纳税或只需交纳很少的税,提供两个标准,由交税家庭自愿选择对其有利的一个即:按人均建筑住房面积确定起征点,人均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50平方米,户均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60平方米。
在用途上,地方政府仅用于满足教育、治安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等公共基础提供。
在减免上,对于老弱病残孤等贫困或者特殊困难家庭,目前拥有较大面积的住房,制定明确政策标准可以予以减免。
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以及家庭租和购一定标准之下的个人所得税抵扣,全国性法律也应作出原则性和有区间的规定。
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改革与重构。将原来10项税种增减、合并和调整为6项税种,具体为: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税(含教育附加税)。房地产税征收包括住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征税,房地产税征收用途也是教育和城市基础设施支出;统一家庭个人与企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税与新开征的房地产税。
公司单位与个人家庭拥有的经营或者自住住房,采取统一标准和方法,按住房估值计价征收,税率则是新的房地产税税率;取消交易环节的房地产增值税重复的土地增值税;取消开发环节的与土地出让金重复的耕地占用税;建立随持有期限累退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为保证“支持住和抑制炒”而实行: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 一生活用房交易,免征个人所得税。
5年以内3年以上住房交易,征收20%到50%的个人所得率。3年以内1年以上住房交易,征收50%到70%的个人所得率。
1年之内住房交易,征收7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建立差异化的住房租赁所得税减免制度。为促进租赁市场发展,个人家庭的空置住房交由专业公司出租,征收20%-30%的个人所得税,直接出租征收40%-60%的个人所得税;从而形成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地产税、契税和印花税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进而大大减少重复征收,降低开发和流转环节的税收,增加保有环节税收。
与此同时,针对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若想顺利开征房地产税,需要改革现存的征税制度,加快构建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