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楼市稳健的关键性制度
首先,抑制房地产过度投资,支持“住有所居”。由于没有持有税,与其他金融和实业投资相比,房地产投资的成本低而利润高。在一定起征点之上开征房地产税,一方面支持基本的居住消费需求,另一方面让投资者承担累进的持有成本,直到相比较其他投资品,没有更多的利润可赚,可以抑制房地产过度投资甚至投机需求,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泡沫的问题。
其次,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经济效率。没有持有税,房地产持有没有成本,是导致房地产消费和资源占用过大,资源配置不合理甚至浪费的重要原因。因而,开征房地产税对资源优化配置具有机制性促进作用。
再次,矫正结构失衡,促进经济转型。房地产税缺失导致的房地产行业的超额利润,导致全社会资金流向房地产,进而导致经济严重房地产化,阻碍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开征房地产税使得房地产行业利润平均化,有助于社会资金回归实体经济,致力于科技创新,进而有助于整体经济持续繁荣发展和不断转型升级。
另外,优化税收结构,构建更加合理的财税体制。目前,房地产税收结构不合理。交易环节的税种多税负重,持有环节的税种税负低,开征房产税可以让房地产税收结构更加合理。
目前整体税收结构不合理。直接税比重低,间接税比重高,也造成了企业税负过重问题。
开征房产税有助于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也为企业减负创造条件。
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结构不合理。目前在总共税收23种中,虽然涉及地方的有18种之多,除营业税外,大多属于零星小税种,地方缺乏主体税种。
最后,调整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和包容发展。对多占用房地产及相关资源者征收累进的房地产税,同时将房产税收入用在当地公共服务和中低收入住房保障上,进行收入分配的再调节,有助于增加全社会福利,体现社会公平,实现包容性发展。
房地产税的框架和配套改革
虽然住房具有当地化属性,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房地产税具体制度需要因地制宜。但是作为一项基础制度总体框架在全国范围内应具有一致性,相关标准应在规定的区间内。与此同时,鉴于房地产税收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在开征房地产税的同时,应对整个房地产税收结构进行改革,以构建科学合理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为此建议:
校准全国房地产税的基本框架和标准区间。
在税率上,要使税收发挥实质性作用又不至被征收对象负担过重,总体上可采取税率0.5%-3%的区间内。在税基上,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值计税依据,对房产原值一次减除40%-6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以体现保障公民基本居住需求的政策取向。
在范围上,目前仅仅对完全产权的城镇住房进行征收,暂不对城镇不完全产权住房和农村住房进行征收。
在起征点上,为使各地居住条件低于平均水平以下的居民,无需纳税或只需交纳很少的税,提供两个标准,由交税家庭自愿选择对其有利的一个即:按人均建筑住房面积确定起征点,人均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50平方米,户均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60平方米。
在用途上,地方政府仅用于满足教育、治安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等公共基础提供。
在减免上,对于老弱病残孤等贫困或者特殊困难家庭,目前拥有较大面积的住房,制定明确政策标准可以予以减免。
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以及家庭租和购一定标准之下的个人所得税抵扣,全国性法律也应作出原则性和有区间的规定。
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改革与重构。将原来10项税种增减、合并和调整为6项税种,具体为: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税(含教育附加税)。房地产税征收包括住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征税,房地产税征收用途也是教育和城市基础设施支出;统一家庭个人与企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税与新开征的房地产税。
公司单位与个人家庭拥有的经营或者自住住房,采取统一标准和方法,按住房估值计价征收,税率则是新的房地产税税率;取消交易环节的房地产增值税重复的土地增值税;取消开发环节的与土地出让金重复的耕地占用税;建立随持有期限累退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为保证“支持住和抑制炒”而实行: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交易,免征个人所得税。
5年以内3年以上住房交易,征收20%到50%的个人所得率。3年以内1年以上住房交易,征收50%到70%的个人所得率。
1年之内住房交易,征收7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建立差异化的住房租赁所得税减免制度。为促进租赁市场发展,个人家庭的空置住房交由专业公司出租,征收20%-30%的个人所得税,直接出租征收40%-60%的个人所得税;从而形成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地产税、契税和印花税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进而大大减少重复征收,降低开发和流转环节的税收,增加保有环节税收。
与此同时,针对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若想顺利开征房地产税,需要改革现存的征税制度,加快构建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制度体系。
规避短期和长期风险的可行路径
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总体原则,加快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选择合适时机果断开征房地产税。财政部提出“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实施”的总体原则,需要全面理解:
首先,立法先行,加快立法。基于税收法定的原则,一要通过制定全国性法律为房地产税开征创造法理依据。另一方面,不能让立法延误了房地产税开征的时机。为此,要加快立法进程,不能以税收法定和问题复杂为借口,以没完没了的调研而拖延时间,应该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并通过立法,让各地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时机开征。
其次,充分授权,地方主责。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充分授权地方政府房地产税收的相关立法权,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根据法律确定总体框架,结合各地发展水平、市场形势等具体实际,确定征收具体的时间、税率、税基、起征点、减免以及配套方案。同时将房地产税开征与行政性限制措施解除相挂钩,调动地方开征的积极性。
再次,逐步推进,积极作为。鉴于房地产税开征的涉及面广、影响力大、问题复杂性、充满不确定性,应采取渐进策略,从对象、范围、力度和速度等方面,不断扩大和加码。但是,逐步推进不是不推进,如果以“逐步推进”为借口,总是“前怕狼,后怕虎”、瞻前顾后,逐步推进就变成了消极地应对,必将贻误时机,酿成巨大风险。因此,应一步一个脚印地推进房地产税开征向纵深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