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取得若干年房屋租金 房产税应该怎么缴
一次性取得若干年房屋租金,房产税怎么缴?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次缴?
首先我们要明白,这是一个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问题。
我们先看看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把这个权限授权给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以,预收房租的房产税在各地的政策并不一致,需要了解当地口径。
以下是收集到的一些地方口径:
大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5号)规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湖南: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0〕5号)规定,房屋产权单位将房屋使用权限期转让,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属房屋出租行为,应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应征税款原则上应按租金收入金额一次性全额征收: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分次缴纳。
浙江:按照《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
河北:问:纳税人一次性收取20年租金,增值税、房产税如何缴纳(一次性缴纳或者可分期缴纳)?
河北税务:《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一次性收取20年租金,不需要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厦门:问题:A公司将房产对外出租,双方签订3年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且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
厦门税务:在厦门市,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因此,A公司出租房产所收到的60万元租金,应在正常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算租金收入,并逐月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一次性收取20年租金,可不可以分期缴纳房产税?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10-14
答:根据《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第一条规定,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因此,应按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申报纳税。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评论】
可以看出,关于这个问题,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直接一次性缴纳房产税;第二种方式是把租金分解到各月,分期缴纳房产税。
出现这两种方式是基于不同的考量。
对于个人出租房屋,以及来税务局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如果不一次性收取房产税,后续想再征收几乎是不现实的,这种情况下一次性征收比较合适。
而对于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把租金收入分解到各月,分期缴纳房产税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上述地方口径中,大连的规定比较全面,区分了两种情形。其他省市口径则选择了一种方式,当然,还有很多地方并没有明确规定,遇到此问题只能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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