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了居住权就等于设立了负担
日前,《武汉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施行,居住权设立登记正式与市民们见面。当天,王女士和母亲邓女士一同来到江汉区政务服务大厅,成功申领到了全市首张载明了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其实,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赋予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旨在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的需求,对保障“居者有其屋”具有重大意义。居住权可能会出现在婚姻财产约定、继承关系、以房养老、离婚后居无定所等各方面。此前在北京、成都、青岛等多地相继都已颁出居住权登记证明。由此来说,越来越多的城市为群众办理居住权登记,将会带来多赢。
事实上,虽说现在并非人人都能够买得起房子,但这就需要用各种方式来解决居住上的问题。居住权跟所有权分离,不但实现人人有居所、人人有住所的理想,更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养老、家庭纠纷、房租租赁等一些难题。在现实中若是想让老人放心,子女安心,一些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比如,老人有三个子女,老大较富裕,老二老三较困难,老大可以买下老人房子的所有权,给老人登记居住权,老二老三可以及时分得一部分钱来度过当前的困难,老人也不会把房子卖了而担心居住问题。因为居住权经登记生效后,一旦有人侵犯其居住权,当事人就可以提起诉讼保障其居住权。
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中国进入老龄社会,不少老年人单纯依靠家庭养老并不现实。这时老人可以把房子卖给相关金融部门,金融部门为老人登记居住权,按期向老人支付养老金,从而可实现以居住权可以促进以房养老。其次,从住房租赁市场来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同时,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同时为承租人设立居住权,可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更好发展。
总的来说,从法律上来讲,房屋有了居住权就等于设立了负担。设立了负担的房屋所有权,是不能随便地进行买卖,因为所购买的人无法入住。居住权登记后,还可能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学区房的居住权能否让孩子进学区房?老赖通过设置相关联的居住权来逃避财产的执行,同时,居住权登记得多了,可能会影响房屋的流通。但这些问题同样可以通过各地的依法创新来逐步得以解决。这也提醒各地,在群众登记居住权时,要把其中的利弊向群众讲清楚,让居住权更有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