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规范(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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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防火规范是指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应遵守的有关防火规范和要求。目前执行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版),对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总平面布置、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消防电源及消防设施供配电等都有规定。高层建筑必须严格按照防火规范进行设计。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要点1。在总平面设计中,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2.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条长边或周长的1/4,且不少于一条长边长。不得设置高度超过5m、深度超过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有通往室外楼梯或楼梯间的出口。
3.防火距离:多层——多层6m;多层——高层9m;高层3354高层13m。注:相邻两栋高层建筑,当较低一栋的屋顶和侧墙不开窗时,防火间距可为4m;当两栋建筑相邻的高外墙为防火墙时,两者之间的距离没有限制。
4.消防车道:
(1)
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难以设置环形车道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沿街高层建筑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穿越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应设置在适中的位置(穿越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00m)。
高层建筑应设置连接街道和内庭院的人行通道,通道间距不应超过80m。(2)
当高层建筑内庭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应设置消防车道进入内庭院或天井。(3)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米.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应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方4.00m以下不应有障碍物。(4)
消防车道的尽头应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应小于15ml5m。大型消防车的回场不应小于18ml8m。
5.高层建筑应通过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必须开启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每个防火分区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6.当高层建筑的上下两层之间有走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时,上下两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上表的规定。
7.高层建筑中庭的防火分区面积应采用上下连接层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置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和窗。(2)大厅、通道等。与中庭相通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3.h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隔开;(3)
中庭各层走廊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可以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的开口作为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通往外部的安全出口。
9.最近边缘处防火墙两侧的门、窗与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应设置固定式乙级防火门、窗。
10.当防火墙位于内角时,内角两侧的门、窗与洞口在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邻侧设有固定乙级防火门、窗时,该距离可不受限制。
11.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板门,并可在疏散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14、面积为60m2,或50人的房间,必须有2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大房间最远点到房间门口的距离应为14m每个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为250人,体育馆每个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为400 ~ 700人。
15.6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每个单元的楼梯应达到平屋顶;
16.有空调的多层酒店等公建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包括底部加大的封闭楼梯);
17.一般来说,两个楼梯间距离为15m(高层建筑剪刀梯出口距离为5m),40m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两个楼梯间间距为25m医院与学校两个楼梯间的距离为35m
18.袋形走道:22m。端室至未封闭楼梯间的袋形走道为20m,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的袋形走道减少2m,分别为20m和18m。
19.疏散门的宽度为1.4m,靠近门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20.疏散楼梯扶手高1.05米,栏杆间距110毫米。坡道设置在台阶上,调整栏杆间距。不能用扇形台阶疏散楼梯。
21、每个防火分区应配备一部消防电梯(客货两用电梯),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前室应设置在面积不小于6.0的消防电梯室内,与防烟楼梯间共用的前室面积不小于10.0;
(2)消防电梯前室宜靠外墙,通向室外的出口宜设在底层,或通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
(3)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与相邻的电梯井和机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墙隔开;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5)消防电梯应配备电话和消防队专用控制按钮;
(6)消防电梯的底部,应设置排水设施,其容量应设置在底部或底部旁边。
22、开敞楼梯、封闭楼梯、防烟楼梯的概念;自然排烟、机械排烟、正压送风、排烟井。
23、电缆井、管道井等每隔2~3层加以分隔,其检修门为丙级防火门。
24、燃油、燃气的锅炉、变压器室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其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h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25、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26、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受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28、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29、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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