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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条例1997(契税条例)

导读 大家好,小庞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契税条例1997,契税条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契税条例主要内容第1部分:房屋所有

大家好,小庞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契税条例1997,契税条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契税条例主要内容第1部分:

房屋所有权是指以下做法: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换房。

契税税率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经营,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换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换的差额。

前款交易报价无正当理由明显低于销售报价的,或者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报价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应当参照销售报价进行核查。

应纳契税,依本法第三条税率及第四条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交税费核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卖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契税条例主要内容第2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的工作、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用地和房屋,免征土地和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本细则首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住所灭失而从零购买住所的,可酌情给予减免税;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同意减免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减免契税范围的,应当缴纳已经减免的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其他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应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证件、资料,依法办理土地、房产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开具契税完税证明的,土地办理和房产办理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契税条例主要内容第3部分:

契税征收机关是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收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由上述小编整理契税条例,文章内容主要有哪些规定?每个人在做事的过程中都要依法办事。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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